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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埃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08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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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
               调人员及/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
                        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政策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
                        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
                        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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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监事会对相关待决策事项的考评意见(如有)。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股权激励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组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两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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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
               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有权建议董
               事会予以撤换。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
               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
               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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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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