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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埃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08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以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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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或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任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
                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机构
                组织的任职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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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
                        引》等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
                        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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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
                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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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漏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
                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
                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
                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并就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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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中国证
                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该
                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任期满两届,可以继续当选公司董事,但不能作为独立董
                事。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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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必须
                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缺额后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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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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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
                         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或者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的,相关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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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
                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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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审计工作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
                工作顺利开展。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
                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
                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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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应当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
                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独董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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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
                年。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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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两名及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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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
                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
                形成讨论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本制度第二十
                五条所列事项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必要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
                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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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
                过。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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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
                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
                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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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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