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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埃科技: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1-21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
               持续发展需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推进公司
               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提升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可持
               续发展规划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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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可持
               续发展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职责包括:


               (一)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远景、政策、目标及可持续相关议事
                       规则;
               (二)关注 ESG 发展趋势,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 ESG 相关事项
                       开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与批准公司 ESG 战略及目标、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监督公司 ESG 的执行进度,根据 ESG 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
                       标的实现情况提出建议;
               (四)对本工作细则内容进行修订;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特定可持
                       续议题的意向、机会与风险以及初步可行性报告、工作规划
                       等资料;
               (二)由可持续发展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
                       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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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汇总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实现情
                       况并上报可持续发展评审小组;
               (四)由可持续发展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
                        交初步提案。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评审小组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可持
                续发展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
                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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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
               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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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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