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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奥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2  

证券代码:688381                 证券简称:帝奥微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7                   2024/6/18                 2024/6/18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
债转股/回购股份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52,2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 9,981,723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42,218,277 股,拟派发现金
红利总额 36,332,741.5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42,218,277×0.15)÷252,200,000≈0.14406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40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7                    2024/6/18              2024/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鞠建宏、顾宁钟、上海芯溪集成电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南通圣乐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
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7285079


       特此公告。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