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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奥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3  

证券代码:688381           证券简称:帝奥微       公告编号:2024-054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号景路 206 弄万象企业中心 TC 东栋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1

普通股股东人数                                                      14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72,837,18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72,837,1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37.1906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7.190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鞠建宏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陈悦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普通股           56,372,912 77.3957 16,441,686 22.5732 22,583 0.0311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普通股           56,364,312 77.3839 16,432,186 22.5601 40,683 0.0560
3、 议案名称:关于激励对象鞠建宏先生参与股票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
     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普通股            56,327,229 77.3330 16,485,542 22.6334 24,410 0.0336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普通股            56,364,912 77.3848 16,436,195 22.5656 36,074 0.0496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1        关于《公司 2024   11,57 75.6778      3,696 24.1744         22,583     0.1478
         年限制性股票      2,427               ,686
         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4   11,56 75.6216      3,687 24.1123         40,683     0.2661
         年限制性股票      3,827               ,186
         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        关于激励对象      11,52 75.3791      3,740 24.4612         24,410     0.1597
       鞠建宏先生参      6,744           ,542
       与股票激励计
       划累计获授公
       司股份数量超
       过公司总股本
       的 1%的议案
4      关于提请公司      11,56 75.6255   3,691 24.1385   36,074   0.2360
       股东大会授权      4,427            ,195
       董 事 会 办 理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2、3、4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2、3、4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文翔、王意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