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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升股份: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0-29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各职
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
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
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