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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迅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4-0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龙迅半导体
(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诚
律师和徐启捷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迅半导体(合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就龙迅股份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就龙迅股份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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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
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首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首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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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龙迅股份为实施本次首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龙迅半导体(合肥)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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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0288 号
《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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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同意确定 2024 年 1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首
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同意公司合计向 1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6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0.00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3.07 万股。公
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等与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迅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
已成就。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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