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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未信安: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21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4-041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27                 2024/6/28               2024/6/28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
“公司”)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2.00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 22,527,908.00 元(含税),不实施送股,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
整现金分红总额,并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14,328,916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数 1,689,376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112,639,540 股。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12,639,540×0.20)÷114,328,916≈0.1970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70)÷(1+0)=前收盘价格-0.197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27               2024/6/28               2024/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江西裕润立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立达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济南风起云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三未普惠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三未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
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925998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