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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慧辰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27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慧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6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2 号楼 6
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普通股股东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6,222,71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6,222,71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36.3934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6.3934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2,220,951 股,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何东炯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26,222,71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瑞元、陈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