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管理办法(2024年12月制定)2024-12-31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参股管理体系 .......................................... 1
第三章 参股投资管理 .......................................... 2
第四章 参股股权经营管理 ...................................... 5
第五章 参股股权退出管理 ...................................... 9
第六章 参股风险管理 ......................................... 10
第七章 监督问责 ............................................. 12
第八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参股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
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
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参股管理办法》《正元地理信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
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
司的参股投资行为。
第三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参股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子
公司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
的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体是指实施对外参股投资行为的各
级出资主体。
第二章 参股管理体系
第四条【参股原则】参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
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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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转型升级、资源整
合、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资本布局优化和
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
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
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
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
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是参股管理的归
口管理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参股项目的调研、论证、
报批、实施等工作;负责所属各级单位参股管理活动的指导、
监管等。
第六条【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人力资源、
党建工作、资产财务、安全环保、审计法务等相关业务部门,
指导监督我方相关单位对其参股企业开展人员委派、董监高
人员派出、履职评价、党组织建设、财务信息获取及产权管
理、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环保、合规及风险防范、审计
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协同联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条【投资主体权责】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管理
谁负责”、兼顾管控效率原则,分级明确对各级参股企业的
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
参股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参股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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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参股要求】投资主体拟选择参股投资方式时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所属投资主体功能定位
及发展方向;
(三)在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范围之外;
(四)拟参股的目标企业管理规范,无重大经营风险和
瑕疵;
(五)有明确退出方式,有控制或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
(六)公司三级(含)以下层级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对外
参股投资;
(七)超过资产负债率年度管控目标且无债务有效管控
措施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参股投资;
(八)对于上一年度经营业绩为亏损单位原则上不允许
对外参股投资;
(九)原则上不得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确有投
资需要的,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
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十)原则上不得对非主业项目参股投资;
(十一)不存在其他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甄选合作方】对外参股投资要严格甄选合作方,
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多种方式综合评估合作方资信、实
力。
(一)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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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优先选择财务状况良好、
资质信誉佳、综合实力强的合作方。
(二)对存在商品信用缺失、商业信用缺失、金融信用
缺失、社会信用缺失等失信记录或存在行政处罚、刑事犯罪
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其情形发生时间、事件
原由、影响程度等情况审慎合作或放弃合作。
(三)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
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
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第十条【持股比例】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
比例和股权结构,参股比例原则上应高于 5%且享有提名董事
的权利。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
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十一条【管理流程】参股投资应根据《正元地理信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履行“调研论证-
部门审核-决策审批-计划编审-组织实施-过程管控-评价考
核”等流程,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否决】投资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
通过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或协议约定,明确投资主体对
参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关联交易、股权稀释、收益锁定、
退出机制、章程修订、重要人事任免等特定事项的否决权,
灵活应用随售权、拖售权、股权锁定等特殊条款,有效维护
参股投资权益。
第十三条【维护权益】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通过投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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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合法合规、科学
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
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
环保、特定事项否决权、股权退出路径及方式等重点事项,
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四条【第三方咨询】结合参股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各投资主体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对参
股涉及的财务、法律、技术、税务、融资等开展调查和可行
性研究论证等,并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方面进行专
项调查和评估,为决策提供专业支撑。
第十五条【规范出资】投资主体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
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
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以
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其他股东未按照约定缴
纳出资的,投资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风险。
第四章 参股股权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管控要求】投资主体应明确参股企业管理的
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
情况。
第十七条【重要企业名单】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发展状
况、风险状况、经营效果等进行评估,建立重要参股企业名
单,将没有实际控制力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以及其他持股比例
高、影响大的企业纳入其中,实行提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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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人员委派】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向参股
企业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积极
发挥股东作用,有效行使股东职责。加强选派人员管理,建
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具备
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委派职责】受委派人员应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督促参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参股投资权益。
受委派人员为参股企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协
助委派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一)通过积极参与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参股投资权益。推
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二)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章
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重大
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薪酬
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
充分表达股东意见。
(三)应加强对参股企业的运行监测和风险防控。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协议赋予的权利,受委派人员应
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
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反馈。
无委派人员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并对参股
企业开展不定期拜访,了解其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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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
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
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
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
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
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
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五)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及要求、年度及任期
考核,日常管理与监督、培养与培训等内容按照《正元地理
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监事选聘和管理办法》执
行。
第二十条【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
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
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
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
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履职】投资主体委派股东代表出
席参股企业股东(大)会,应与股东代表签署授权委托书,
明确相应权责。经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并经投资主体法定代
表人批准后,股东代表方可依据投资主体的意见在参股企业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其他行动。
第二十二条【财务绩效管理】投资主体应持续监控参股
企业财务绩效,通过股东或者派出董事、监事,以及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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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等职能管理的途径,加强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
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注重投
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
第二十三条【品牌管理】参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字号、商标、经营资质、特许经营使用权以及
视觉识别系统等无形资产。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司或所属
单位的商号、商标及视觉识别系统的,则须严格按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签订有偿授权使用合同;被授权方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期限内、地域范围内、授权产品上使用,不得背离市
场公允价格,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转授权。
第二十四条【党的建设】各级投资主体参股投资的国有
企业持股比例合计 50%及以上的参股企业,按照《国有企业
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
最大的国有股东指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其他国有参股企
业,各级投资主体作为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
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
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
分体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
流失。
第二十五条【产权管理】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有产权
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
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
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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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动态监控】公司建立参股投资经营管理季
报制度,投资主体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 5 日前填报参股投资
经营情况动态监测表并逐级审核上报公司。要有效运用动态
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参股企业情况,提高参股监督、分
析评价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股企业的
档案管理工作。委派人员取得的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参股企业财务信息、经营情况
等文件资料,应及时移交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参股股权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退出情形】除战略性持有、培育期以及具
有资源潜力、经济潜力的参股股权外,投资主体应当对满 5
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进行价值评估后列入
低效无效资产的参股股权,退出与公司主责主业不符且不具
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存
在以下情形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应退出参股投资:
(一)投资主体不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且经评估存在
较大经营风险;
(二)参股企业或合作方未履行相关协议或企业章程约
定的;
(三)投资主体与参股企业或合作方无法就重大问题达
成一致的;
(四)投资主体委派人员无法依法依规行权,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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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
(五)达到相关协议或企业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的;
(六)投资主体认为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
(七)投资主体认为已达到财务收益预期,或有必要退
出部分股权以控制投资风险的;
(八)投资主体认为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下达通知要求所属单位退出的参股股权。
第二十九条【退出要求】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
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企业登记信息变更。
第三十条【退出方式】参股股权的转让和处置,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等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
保障。各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
权置换、减资、破产清算、注销清算等方式退出所参股企业。
第六章 参股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内控体系】投资主体应将参股投资和参股
企业管理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
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
第三十二条【风险排查防范】投资主体及时掌握参股企
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
应收账款金额大、账龄长或高负债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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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排查。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一)参股企业的主营业务、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心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可能发生变动的;
(二)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参股企业及合作方实现或未实现业绩承诺或其他
对赌约定的;
(四)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合作方违反与投资主体
签署的相关协议或企业章程约定开展经营业务的;
(五)参股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或计划开展高风险业务
或有严重社会影响业务的;
(六)参股企业及所属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七)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合作方新增或计划新增
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未遵循一般商业原则,
损害参股企业及投资主体利益的;
(八)合作方与参股企业存在严重同业竞争,损害参股
企业及投资主体利益的;
(九)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合作方提供重大担保或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损害或可能损害参股企业及投资主体利
益的;
(十)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合同、重大投融资
事项;
(十一)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重大刑事、行政处
罚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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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参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分红或分红金额不合理
的;
(十三)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公司成员企业名义开
展经营活动,损害投资主体或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十四)委派人员及归口管理部门认为应报告的其他重
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严控事项】投资主体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
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投资主体对参股企业提供借款、
担保,确需借款、担保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且不得超过
股权比例提供借款、担保。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
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公司各级审
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
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的
内容。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投资主体出现以下行为之一,
情节轻微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或
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查
处。
(一)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投
资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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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职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缺失,没有发现标的企业
存在重大风险或申报材料严重失实导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三)审计评估工作存在重大虚假隐瞒情况,造成标的
企业资产评估值、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值、股权对价等出现
严重偏差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四)投资完成后,股东职责履行不到位、出现“只投
不管”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五)违规为投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抵押等;
(六)其他违规或失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
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中介机构】经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调
报告、评估报告等,若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等问题,
导致决策失误,公司将该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不再聘用,
情节严重的,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解释。
第三十八条【制度位阶】本办法是《正元地理信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下位制度,未尽事宜按投资管
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生效施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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