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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亚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831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林剑云
联系电话                       021-5252326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10.SH
注册资本                       258,382,60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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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东安路 3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无锡市新东安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严奇
实际控制人                    严奇
联系人                        王旭
联系电话                      0510-818936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1、尽职推荐工作
                       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
阅情况                 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27 日、2021
                       年 9 月 7 日-8 日、2021 年 11 月 12 日、2021 年 12 月 27 日-28 日、
                       2022 年 8 月 17 日、2023 年 1 月 5 日、2023 年 7 月 31 日、2023 年
(2)现场检查和培训
                       12 月 12 日、2024 年 1 月 3 日-4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情况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
                       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
                       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    持续督导期内,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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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金专户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7,431.21 万元,投资于
                       “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产能扩大项目”、“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46,231.59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3,518.85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5)列席公司董事会    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和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事先审阅会议
                       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 2020-2023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
(6)保荐机构发表独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
立意见情况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专利诉讼等
                       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6 次,未发表不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7)跟踪承诺履行情
                       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况
                       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对于交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易所发出的问询,保荐机构充分核查,按时回复。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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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
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
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
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航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光大证券作为航亚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航亚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不存在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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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雪岩              林剑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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