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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微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31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提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料,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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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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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组织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届满时需召开定期会议,提名下一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如因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需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更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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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3 天,临时会议召开前及时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委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 与拟选举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妨碍委员
履职的其他关系。


    (四)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需要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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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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