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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太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11-1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
         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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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对外投资涉
         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
                       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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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对投资
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批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总经理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
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
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
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
明后报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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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
                准时,除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后
                执行。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经营投资数额。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
         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
         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的标准,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
         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的标准。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五条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标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标准履
         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
         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
         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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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
           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标准。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标
           准。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
           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制度“第
           七条、(一)、(2)”及“第七条、(二)、(2)”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一)、(2)”及“第七条、(二)、(2)”
           的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
           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一)、(4)”及“第七条、
           (二)、(4)”的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
           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一)、
           (1)(4)”及“第七条、(二)、(1)(4)”的标准。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
           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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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
                     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
           参照本制度第九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总经理
           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
           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
                    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
                    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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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十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经理
                  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
                  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
                  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
                  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五)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
                  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
                  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
                  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
                  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
                  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
                  工程决算审计;
           (六)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
                  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
                  关职能部门、总经理申请验收,由总经理、财务部门等相关职
                  能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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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相关职能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
                  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
                  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
                  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
                  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
                  理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
                  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
                  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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