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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舆情管理制度2024-10-30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
         资取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对舆情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信息发布。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督
         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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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工作组及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头舆情信
         息采集等相关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
         展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
         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协同舆情管理工作合作商(若有)及公司其他
         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研判舆情风险。对舆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舆情研判情况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
         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上证e互动平台、官方网
         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四)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汇报,管
         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
         频号、上证e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
         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
         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
         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对本部
         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
         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
         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由舆情工作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
         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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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
         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
         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
         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
         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
         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
         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
         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发声,做好澄清及信息披露工作,
         减少误读误判。舆情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
         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
         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根
         据事件调查结果及舆情影响程度,通过公司公告、官网、微信公众号
         等多渠道进行相应的信息澄清和披露。其中对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
         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发布澄
         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并在必要时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汇报;
         (三)依法维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
         和督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
         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3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知情人员及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或给公司造成其他
         损失,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处理措施,并在必要时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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