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南湖: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1-18
证券代码:688552 证券简称:航天南湖 公告编号:2024-034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6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 51 号”
变更为“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津东路 9 号”。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述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
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号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荆州市沙市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
金龙路 51 号。 术开发区江津东路 9 号
2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3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
内不得转让。 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首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
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和离职后半
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且自所持 年内不得转让。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
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上 之日起 4 年内,上述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述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
司股票。
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5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6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7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意见。 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会议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
8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容。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外。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9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起未逾 2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五)个人因负债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不得
期未清偿;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的其他内容。 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其他内容。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0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提出解任的建议;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大会;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
11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亏损。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积金。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的除外。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12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公司资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13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政策如下: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 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分别提交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
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
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 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 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通过
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后生效。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
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独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意见并公开披露。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2/3 以上通过。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占用的资金。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
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 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和使用计划。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
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
售股份。
1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保。 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法定的最低限额。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者被撤销;
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关闭或者被撤销;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6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行清算。 任。
17 新增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18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结的业务;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中产生的税款;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19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院。 管理人。
2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产。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责任。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注:1、因《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故将本章程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
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2、因增加第一百八十六条,其他条款序号相应变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
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本次变更的内容
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