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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11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
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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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通
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
安北路 585 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52,394,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81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 名,持有公司股份 1,65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070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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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044,7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51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4,044,752 股,同意 53,932,552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924%;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2,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侯俊波、王洁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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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侯俊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52,432,55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7.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1,496,8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48.1441%。

    2.0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洁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52,432,55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7.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1,496,8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48.144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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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包智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凌   洁




                                                       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