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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大地纬:山大地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4-13  

   证券代码:688579              证券简称:山大地纬               公告编号:2024-011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并制定了《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一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 第一一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一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一一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一四条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第一一四条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 1%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举决定。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上述内容,保证股东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按照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
                                           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交所问询,按
                                           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上交所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提出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一一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第一一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一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无特殊理由未 第一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得无故被免职。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一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      第一一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意见;
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达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成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值的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所,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一一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第一一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立意见: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项发表独立意见;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
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第一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 行说明。
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一二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第一二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的运作。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二四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第一二四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内控制度;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师事务所;
酬政策与方案;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高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四)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七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七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八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第一八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八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第一八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八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八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
者的意见。                                 小股东的意见。
……                                       ……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 1、在当年盈利、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
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 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
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如下情
……                                     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 ……
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
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 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
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生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予以说 ……
明。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中期分红方案。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
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否合规和透明等。                         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予以说
                                         明。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措施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
                                         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
理与本次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是否提交股
序号                           制度                   制定/修订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5      《利润分配制度》                                 修订         是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修订         是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制定         否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