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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航装备:江航装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贤榕)2024-03-15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
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
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
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
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卢贤榕,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专
业,研究生学历。2000 年 7 月至 2009 年 12 月,历任安徽天禾律师

事务所律师助理、专职律师。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2018 年至今,担任第八届安徽青年企
业家协会理事;2018 年至今,担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2019 年 3 月至今,担任安徽省律协证券
期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2020 年 7 月至今,担任安徽天禾律师事
务所负责人;2020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
院研究生实践导师;2020 年至今,担任合肥市投促基金专家委员;

2021 年 3 月至今,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咨询专家;2021 年
11 月至今,担任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2 年至今,担任全国律
协金融委员会委员;2022 年至今,担任律所建设发展专委会副主任;

2022 年至今,担任安徽省检察院民事咨询专家;2022 年 1 月至今,
担任科大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7 月至今,担任合肥
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2022 年 10 月至今,担任安徽省信访专

家库专家;2023 年至今,担任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专家委
员;2023 年至今,担任科大硅谷基金专家委员;2023 年 1 月至今,
担任华东政法大学就业中心职业发展导师;2023 年 4 月至今,担任
安徽大学法学院就业导师;2023 年 6 月至今,担任合肥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2023 年 7 月至今,担任安徽省天使母基金群专家委员;
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委
员,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召集人。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
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
 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

 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

 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
 下:
                                                                   参加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卢贤榕       6        6         6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共计 7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4 次,提名
 委员会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
 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
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
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时间积极
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对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做到及
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
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
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
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
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网披露了《江航装备关于增加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经核查,上述关

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合理,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
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

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
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4 月 27 日、2023
年 8 月 29 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
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
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
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
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
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
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
需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提名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
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本人认真

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已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航装备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务代表的公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
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
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贤榕

            202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