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29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十月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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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召集人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应
说明相关理由。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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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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