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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斯信息:莱斯信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07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5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4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4               2024/6/17              2024/6/17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3,47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4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7,022,7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4                2024/6/17                2024/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电莱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所转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3690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90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90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
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
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2285907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