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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斯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4-12-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
  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南京莱
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信息”、“公司”或“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
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按照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有
关金融服务,具体包括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经批准的其他金融
服务。

    鉴于财务公司系莱斯信息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电科”)控制的公司,与莱斯信息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最近 12 个月累计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计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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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许可证编号:L0167H211000001)、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993R)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依法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0 号院 2 号楼 101 1、3-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

       注册资本:58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993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67H211000001

       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14 日

       经营范围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
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
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
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
资。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规模 1,185.24 亿
元,负债 1,072.00 亿元,所有者权益 113.24 亿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3.41
亿元,净利润 11.93 亿元。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为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财务公司与莱斯信息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关系。

       (二)关联关系说明

       财务公司系莱斯信息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与
莱斯信息存在关联关系,与莱斯信息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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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财务公司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莱斯信息将就
上述交易与财务公司签署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莱斯信息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
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莱斯信息存款的价格,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限、
同类型存款业务的挂牌利率。

    (二)贷款服务

    财务公司向莱斯信息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财务公
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协
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莱斯信息同期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
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结算服务

    结算费用均由财务公司承担,莱斯信息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

    (四)其他服务

    财务公司为莱斯信息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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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根据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向莱斯信息及其控
股子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其
他金融服务。

    (二)服务价格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服务价格详见“四、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三)合作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莱斯信息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
应计利息)不高于上一年度莱斯信息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 50%(即最高为
50%),不设最低存款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莱斯信息与财务公司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
保理等业务。

    (四)协议生效与变更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莱斯信息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
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有效期期满至双方签订新协
议期间,双方仍可按本协议条款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六、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双方的交易在自愿、平等、互利、公开、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财务公司为莱
斯信息提供《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获得更为便利、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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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金融服务,增加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和融资风险。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
影响,公司已制定《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
处置预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

    七、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进行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遵循了自愿、平等、互利、公开、合规的原则,有利于公司获得更为便利、优质
的金融服务,降低交易和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协议条款合理、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公
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
资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协议条款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
审计委员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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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获得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进一步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资金运作和配置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交易定
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
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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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泽                    何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