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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1-2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
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
受法律保护,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组成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节 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未满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更换。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监事,其监事任期为当届监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监事之日起计算,至当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监
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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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股东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应对因其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应尽快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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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 监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日常监督职能;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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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形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监事会应当
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认为必要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会议召集与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
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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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是在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需的会议资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会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
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全体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到监事会办公地。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
托人不能出席监事会的理由;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委托人的
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签名及日期等。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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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
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
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四节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
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
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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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
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节 决议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上市规则》必
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宜。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节 决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



                                     7
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监事会。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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