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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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迈信林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迈信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发布的《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
及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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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
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4.《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
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尹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
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4-0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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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
溪虹路 1009 号二楼会议室。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3 名,持股数共计 71,825,000 股,占迈信林总股本的 49.39%。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据,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涉
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和议案 5 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
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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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
案 1、议案 2、议案 3 和议案 4,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不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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