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威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4-02-20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威特”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锴威特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锴
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512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842.1053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83 元,并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368.4211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
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
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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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
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
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
核查意见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
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
事、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罗寅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
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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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
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
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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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
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
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陈锴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
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将
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
5
核查意见
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
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
已作出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
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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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苏州港晨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港晨芯”)、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张家港市
港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鹰实业”)所作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企业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企业在锁定期满
后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股份,股份减持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
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
的发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
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7
核查意见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在本企业持股 5%及其以上期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企业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的十五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谭在超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
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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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
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
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
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
的一切损失。
9
核查意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公司董事(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司景喆、董事姬磊所作承诺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
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10
核查意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
行人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
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公司监事孙新卫所作承诺
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11
核查意见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
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
行人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
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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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娟娟所作承诺
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
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
议转让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
出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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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亦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因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公司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4 年 2 月
19 日(因 2024 年 2 月 18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到 2024 年 2 月 19 日)收盘价
25.69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
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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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丁国华 2026 年 8 月 17 日 2027 年 2 月 17 日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2 罗寅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2026 年 8 月 17 日 2027 年 2 月 17 日
员、核心技术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3 港鹰实业 2026 年 8 月 17 日 2027 年 2 月 17 日
人、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4 港晨芯 2026 年 8 月 17 日 2027 年 2 月 17 日
人、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5 陈锴 2026 年 8 月 17 日 2027 年 2 月 17 日
人、董事、5%以上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6 谭在超 2024 年 8 月 17 日 2025 年 2 月 17 日
心技术人员
7 刘娟娟 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8 月 17 日 2025 年 2 月 17 日
董事(离任)、高级管理
8 司景喆 2024 年 8 月 17 日 2025 年 2 月 17 日
人员
9 姬磊 董事 2024 年 8 月 17 日 2025 年 2 月 17 日
10 孙新卫 监事 2024 年 8 月 17 日 2025 年 2 月 17 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
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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