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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锴威特: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4-1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
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股东代表;
    (二)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1/3 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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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
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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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
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
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
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
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
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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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开
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
联系人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联系人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联系人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联系
人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联系人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联系人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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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联系人。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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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
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安排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
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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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视情况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
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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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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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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