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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锦股份: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2024-12-10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2,9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
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浠水华实水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诉讼案号为(2024)浙 0105 民初 9292 号,案件处于开庭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 701 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一: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RTX2X
    法定代表人:徐媛
    住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丁司垱镇安时大道(丁麻路口旁)
    被告二: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78370F
    法定代表人:陈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69 号
    被告三:占杰弢,男,1996 年 2 月 24 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497
号兰园 3 栋 602 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占晶,男,1985 年 10 月 25 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31
号同成富苑 2 栋 1 单元 17 楼 6 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五:占伟,男,1988 年 1 月 19 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 118 号
78 栋 1 单元 1301 室,公民身份号码:******************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
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供应多级离心风机、数字式汽车衡等设备,采购
总价为人民币 2290 万元,分别应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 50 万元、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支付 640 万元、2023 年 6 月 10 日前支付 640 万元、2023 年 9 月 10
日前支付 640 万元、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支付 320 万元。截至起诉日 2290 万元
均已到期,但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均未支付。《设备采购合同》第二条第 3 款约
定,在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未付清全部款项前,本合同中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
第九条第 1 款约定,延期支付的被告一华实水务公司每日按应付款额的 0.1%支
付违约金。
    2022 年 1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二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
占杰弢、被告四占晶、被告五占伟签订《担保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被
告一华实水务公司在上述《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剩余合同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采购款人民币 22,900,000 元及违约金
524,156 元(按 1 年期 LPR 的 4 倍暂计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合计 23,424,156
元;此后违约金以 22,900,000 元为基数按 1 年期 LPR 的 4 倍自 2024 年 2 月 2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确认被告一未付清全部款项前《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所有权属于
原告;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第 1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五名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 16,030,000 元,
计提比例为 70%。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
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