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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拓生物: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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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670 号


致: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
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博拓生物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拓生物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查验,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博拓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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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制定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音龙先生主持。

    2.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途义路 27
号 A 幢 110 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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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46,176,600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44.164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5,376,000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43.398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800,600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0.765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800,600 股,占公司表决权
数量的 0.765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博拓生物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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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6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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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6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制定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6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176,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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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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