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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号公司: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4-02-29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九号有限公司经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
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名单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以 16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 38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2.69003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 726.9003 万份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许单单
                                                         2024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