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万通液压: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06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4-067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山东路 1 号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万法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无需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6,896,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54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 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导致职务变更,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权益分派
已实施完成,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4.68 元/
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www.bse.cn)披露的《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定向回
购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6,896,6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
销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1,930.5 万元变更为 11,921.5 万元,总股本由 11,930.5
万股变更为 11,921.5 万股,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的变更情况,拟修订
《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www.bse.cn)披露的《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6,896,6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序号 名称 票 票
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数 数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一)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 207,655 100% 0 0% 0 0%
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
本、修订公司章程及
(二) 207,655 100% 0 0% 0 0%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月鹏、王树娟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通液压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