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派诺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4-01-23
证券代码:8311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4- 032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派诺科技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
意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61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520.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15.06万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04.94万元。截至2023年12月8日,上
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L10443号《验资报告》。
2023年12月14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
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2日),获授权主承销商长
城证券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
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派诺科技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长城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
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
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派诺科技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1.52元/股,在初始发行
规模1,000.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150.00万
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150.0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
7,961.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45%。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1,728.0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0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
额11,52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3,2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金额1,974.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273.17万元。截至2024年1月
15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L10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
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
为3,431.92万元,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金额3,431.92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1 武汉智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296.72 2,296.72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35.20 1,135.20
3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3,431.92 3,431.92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74.83万元(不含税)。截
至2024年1月17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995.30万元,本
次拟置换995.30万元。截至2024年1月17日,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
际已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 保荐承销费 1,224.82 245.28 245.28
2 审计验资费 501.89 501.89 501.89
3 律师费 215.09 215.09 215.09
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3.03 33.03 33.03
合计 1,974.83 995.30 995.30
注: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说
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
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
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
2024年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
2024年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024年1月2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ZL10002 号)。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
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并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公司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ZL10002 号)。
1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决议》;
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