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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派诺科技:监事会制度2024-01-23  

证券代码:8311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
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二名、职工监事一名。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
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议召集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提案和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
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
或传真、微信等即时通讯书面方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形式
通知全体监事,并作好相应记录,在监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
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以
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
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监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章 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为有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
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要
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至下一工作日结束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 八章 决议 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监事应当在监事会
决议上签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主持人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
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书面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后,根据上市规则应当公告的,应当及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体监事均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施行。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