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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派诺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4-01-23  

证券代码:8311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
 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
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的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
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公司证券部主动协同公司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相关承
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