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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派诺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5  

    证券代码:8311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9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4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健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141,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竞价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
价值,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
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141,17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框架与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
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
或终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
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
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如需);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
呈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以及
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8)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情况办理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的变更;
     (9)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081,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59,776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文艺、郭绮琳
(三)结论性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