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1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8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9,638,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11%,可交易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控 董事、监 本次解除限 股股东、 本次解 本次解除 尚未解除限 序 股东姓名或 事、高级管 售股数占公 实际控制 限售原 限售登记 售的股票数 号 名称 理人员任职 司总股本比 人或其一 因 股票数量 量 情况 例 致行动人 1 邓翔 是 董事、总经理 A 2,233,800 2.81% 8,935,200 珠海乐创企业 C 2,057,600 2 是 无 2.58% 8,230,400 管理有限公司 3 李健 是 董事长 A 1,384,400 1.74% 5,537,600 珠海乐派企业 C 646,000 4 管理中心(有 是 无 0.81% 2,584,000 限合伙) 珠海市横琴图 C 1,589,029 5 灵投资中心 否 无 2.00% 1,562,971 (有限合伙) 珠海市横琴香 C 915,000 6 农投资中心 否 无 1.15% 375,000 (有限合伙) 董事会秘书、 A 321,000 7 袁媛 否 0.40% 963,000 财务负责人 8 梅祥松 否 监事会主席 A 258,000 0.32% 774,000 董事、副总经 A 102,350 9 张念东 否 0.13% 307,050 理 10 方春来 否 营销总监 A 55,500 0.07% 166,500 11 郭玉娟 否 监事 A 41,250 0.05% 123,750 12 姚少军 否 董事 A 35,000 0.04% 105,000 合计 — 9,638,929 12.11% 29,664,471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 书》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 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发行人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 经营;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 人名下股份总数的 20%;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 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2)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珠海派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 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3)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珠海乐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承 诺在《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下同)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下同) 本企业/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记在本企业/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 20%;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 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翔控制的企业,珠海乐派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在《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下 同)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 企业名下股份总数的 20%;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 求执行。 (5)公司股东珠海市横琴图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市横琴香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对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 次发行前已限售的股份,本人/本合伙企业不申请解除限售,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股票 解除限售登记。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49,945,529 62.74% 1、高管股份 16,912,100 21.24% 2、个人或基金 0 0.00%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 12,752,371 16.02% 股份 4、限制性股票 0 0.00% 5、其他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29,664,471 37.26% 总股本 79,610,000 1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 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名册 (二)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 (四)中国结算提供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五)中国结算提供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