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新安洁:涉及诉讼公告2024-09-3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4-057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说明:诉讼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日期为原告收到河南法院电子送达诉讼费
缴费通知日期。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原告 1: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 2: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
第二原告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第一原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永城市设立的项目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亚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永公司)系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安洁)在河南省永城市设立的项目公司,新安洁持有新永公
司 51%股权,永城市国投土地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新永公司 49%股权。
2019 年 3 月,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下称崇
法寺街道)与新永公司签订《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
约定由新永公司为崇法寺街道提供辖区全域保洁服务,试运营期限为 1 年,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止,服务费用为 1,100.00 万元/年。协议
期限届满后,新永公司继续为崇法寺街道提供保洁服务,直至崇法寺街道公开招
标定标之日。
崇法寺街道于 2020 年 5 月对“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全域保洁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新安洁参与招标并中标。2020 年 7 月 7 日,崇法寺街道及永城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向新安洁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新安洁为该项目
中标人,中标价为 1,098.60 万元/年,服务期限为 3 年。新安洁中标后,立即按
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中标项目交给新永公司组织运营团队完成项目各项内容,但崇
法寺街道以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疫情防疫优先等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
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9 月,新永公司与新安洁向崇法寺街道提供该项目
全域保洁服务期间,服务质量通过了崇法寺街道的各项检查,月考核评分均在
95 分以上。经统计核算,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止,崇法
寺街道共产生服务费用 49,851,799.98 元,陆续支付了 26,943,491.00 元,欠付
22,908,308.98 元。新安洁和新永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崇法寺街道对账及支付,直
至 2023 年 9 月上旬回函称同意签订合同,但却要求将服务费降低至 45 万元/月。
崇法寺街道的前述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新安洁及新永公司的利益,多次协商无
果后,新安洁及新永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依法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4 年 9 月 27 日,新安洁及新永公司收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发送的缴
纳诉讼受理费用的通知。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 22,908,308.9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 2023 年
12 月 25 日约为 1,587,341.28 元);
前述两项请求合计金额为 24,495,650.26 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判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金额可能根据本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执行情况有所变化,以实际
判决结果和执行情况为准。
诉讼依据:
详见本节第(三)项“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原告认为:自 2019 年起至
2023 年期间,原告连续数年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且完全按照双方协议及招标
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各项义务。而被告却拒签合同、拖延支付巨额保洁服务费,
已经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为此,特依法起诉,
请求依法处理。
(五)案件进展情况:
新安洁与新永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收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
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和案件立案信息情况,永城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立案,案件编号:(2024)豫 1481 民初 10452 号。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后续将积极推进诉讼进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期缴纳诉讼费。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
不利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未知。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
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期缴纳诉讼费。但案件尚未开庭,是否能收
回欠款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
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新安洁和新永公司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