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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立方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12-31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3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
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北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
司”)的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
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
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
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
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北
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
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
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
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
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
异的原因。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五条 需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
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节 交易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除向子公司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
清。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
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
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
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
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六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
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
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
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并
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
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
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
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
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
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
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
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书等。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署意见后,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合
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监事会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办
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八十四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八十五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
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
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
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
详细记录。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视情况进一步与该等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公司在与相关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
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
或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九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
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作出
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