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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贸电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更正后)2024-01-11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伟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凌嘉璐、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俊,上
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豪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书洪、上海市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寇德元、上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公司通过招投标选定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新建设”)作为新厂区的施工总包方,并签订《工程施工备案合同》
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 5,398.00 万元。工程施工结
束后,公司于 2021 年初聘请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具有
甲级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结算价格进行审核,初步审核结果
为 6,062.06 万元。根据初步审核结果,扣除公司已支付工程款 4,253.60 万元
后,尚余尾款 1,808.46 万元待支付。华新建设不认同该审价结果,并于 2021
年 9 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980.68 万元、利息 5.49 万元及律师费 5 万元,合计 2,991.175 万元。上海
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组织双方进
行诉前调解(调解案号(2021)沪 0118 诉前调 8440 号),双方一致同意,通
过司法审价方式确认工程款总造价。2021 年 11 月 2 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随机摇号,由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测公司”)
作为本次司法审价单位。2021 年 11 月 25 日组织了第一次三方司法审价会议,
后双方举证、现场勘查并形成初步审价结果。为解决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的
分歧,青浦法院依据案件审理流程,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开庭审理此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
发)》(公告编号:2022-072)。
    开庭前,公司委托律师向青浦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及反诉材料,反
诉和本诉于 2022 年 9 月 1 日一并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同月,青浦法院委托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
对公司申请的质量问题进行质量鉴定。2023 年 2 月,中冶公司出具质量鉴定
意见书。2023 年 3 月 6 日,青浦法院传唤诉讼双方及中治公司谈话,公司与华
新建设对涉案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等进行了质证。2023 年 5 月,公
司向青浦法院提交关于对质量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鉴定申请,法院对质量鉴定修
复方案造价进行摇号,选定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公信中南”)为鉴定单位。上海公信中南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出具《工程造
价鉴定意见书》。青浦法院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和 11 月 9 日传唤诉讼双
方对相关审价报告及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并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原定于
11 月 21 日,后青浦法院通知改期)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9,806,830 元;
    2. 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利息人民币 5.492 万元;
    3. 被告承担律师费 5 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7,448,658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利息(第 1 笔以 15,992,287.4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 2 笔以 15,892,287.40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5 日;第 3 笔以 15,792,287.40 元
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7 日;第 4 笔以 13,292,287.4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3 日;第 5 笔以
20,290,753.2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14 日起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13 日;
第 6 笔以 27,289,21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4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3.被告承担律师费 5 万元。
    被告威贸电子认为原告存在工期延误、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故提起反
诉请求:
    1.原告赔偿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 1,246,938 元;
    2.原告赔偿被告厂房空置损失 2,908,800 元;
    3.原告支付被告清洁费 7 万元、水电费 12 万元;
    4.原告赔偿被告修复费用 2,405,217 元;
    5.原告赔偿被告 2-3 楼地坪修复损失 328,800 元;
    6.原告赔偿被告律师代理费损失 18 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12 月 28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1
月 5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23,814,646.62 元;
     二、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 80 万元;
     四、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损失 100 万元;
     五、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费 1 万元;
     六、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修复损失 2,155,217 元;
     七、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坪修复损失 25 万元;
     八、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 179,293.29 元,由原告负担 18,420.06 元,被告负担
160,873.23 元;反诉受理费 31,309.14 元,由原告负担 19,260.87 元,被告负
担 12,048.27 元;鉴定费 1,067,486 元,由原告负担 477,379 元,被告负担
590,107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针对判决书,商讨应对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财务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前
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
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18 民初 14379 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 0118 民初 14379 号》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