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4 第一部分 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问题 2.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4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 1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5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3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6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9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0 二十二、结论意见...................................................................................................... 40 第三部分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41 问题 2.关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涉诉问题.............................................................. 41 第四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一》回复的更新............................................................ 80 问题 2. 业务模式披露充分性与合规性.................................................................... 80 问题 4.其他问题.......................................................................................................... 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等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出具《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第三轮审 核问询函问题以及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和自《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重要事实和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说明和更正,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继续有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 本 补 充法 律意 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书、补充法律意见 指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书(三) 骏创新加坡 指 XCONN DEVELOPMENT PTE. LTD.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2.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根据问询回复,(1)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相关承诺:“若骏创科 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 05 民初 1652 号)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2)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并参考上 述生效司法判例,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可能性很小。(3)公司合理推测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被侵权方将对无锡 沃德发起民事诉讼,无锡沃德很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2023 年 10 月, 无锡德创收购了无锡沃德部分资产和负债,承继了业务及客户,无锡沃德逐步 停止运营。无锡德创在 2024 年 1 季度订单稳步增长,经营活动正常。 请发行人:(1)结合沈安居资产状况,说明是否有能力代发行人、骏创模 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结合出售无锡沃德时的资产债务情况和无锡德创具 体经营情况,充分说明王明根受让无锡沃德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 安排;发行人及实控人与陆晓峰、于臣、韩玉磊是否存在特别约定及相关安排。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说明得出“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慎。 【回复】 一、请律师说明得出“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慎。 (一)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骏创科技曾经系无锡沃德的控股股东,持有其 60%股权。原告诉称“骏创科 技作为沃德公司的控股股东,派遣其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无锡沃德公司的运 营和财务进行管理、审批和决策,因此对无锡沃德公司侵犯原告慕贝尔公司的商 业秘密负有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 及举证、参考相关生效司法判例并结合本民事诉讼案件骏创科技代理律师的咨询 回函,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 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无锡沃德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且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自己的财产 承担民事责任。骏创科技曾作为无锡沃德的股东,与无锡沃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 主体,骏创科技对无锡沃德出资已全部实缴到位,也未承诺对无锡沃德未来可能 发生的损失赔偿之债务负有担保义务,故骏创科技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无 锡沃德承担责任。 另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6 号生效司法判例,法院 不支持仅以股东为由主张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阅原告现已提交的证据,并无充分证据来证明骏创科技实施了侵权行为, 且太仓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也未认定骏创科技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综上,关于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较为充分、审慎。 (二)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骏创模具曾根据无锡沃德提供的模具图纸为其定做模具,两者之间属于承揽 合同关系。原告诉称骏创模具“接受沃德公司的委托,大量为沃德公司生产侵权 模具,为被告一大肆生产侵权卡箍产品提供帮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 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参考相关生效司法判例并结合本民事诉讼案 件骏创科技代理律师的咨询回函,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的可能性很小,具体分析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 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 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 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 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骏创模具作为第三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心理状态应以“明知或应 知”为基础。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骏创模具为无锡沃德定做模具过程中存在 明知或者应知模具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且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没有像专利和商标那样进行公示并可以比对,骏创模具无法判断无锡沃德提供的 模具图纸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另外,参考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 01 民初 250 号民事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 01 民初 142 号民事判决(一审)、最高 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317 号民事判决(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2023)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最高法民申 1502 号民事裁定(再审)等案件中的法院认定,承揽人对于定作人 提供的图纸并无较多的审查注意义务。 综上,关于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骏创模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 据较为充分、审慎。 (三)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沈安居曾为无锡沃德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陆晓峰、于臣、韩玉磊伙同 沈安居共同谋划,计划以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获取慕贝尔公司卡箍冲压模具图纸 并以此为技术基础成立无锡沃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 事实、理由及举证、参考相关生效司法判例并查阅本民事诉讼案件骏创科技代理 律师的咨询回函,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具 体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刑事判决及刑事诉讼中形成的事实和证据,沈安居未涉及对原告的侵权 行为,且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沈安居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 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沈安居虽当时为无锡沃德的法定代表人,但仍与无锡沃德是两个独立的法律 主体,无锡沃德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无需就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 或其他的民事责任。 另外,(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31 号民事判决案例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 人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则 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关于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的依据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较为充分、审慎。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9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 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除上述问题之外,公司存在如下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事项。 一、公司对墨西哥孙公司合作方及其负责人发起仲裁 (一)仲裁背景 为优化市场结构,开拓海外市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骏创北美与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以下简称:Magnum),在墨西哥共同设立 骏创墨西哥,用于开展墨西哥地区的业务。骏创墨西哥为骏创北美的控股子公司, 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墨西哥比索,骏创北美持股 70%(实 际出资 70.00 万墨西哥比索,以出资时点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 26.52 万元), Magnum 持股 30%。 Magnum 系骏创墨西哥供应商,双方签署了《制造协议》,在商业合作过程 中,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违反了《制造协议》等相关约定,同时违 反了与骏创北美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试图非法获取对骏创墨西哥的控制。 为维护公司利益,同时鉴于骏创北美与 Magnum 签署的《股东协议》以及 Magnum 与骏创墨西哥签署的《制造协议》中“双方的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之约定,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对 Magnum 及其控制 人 Lalit Verma 向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AMS”)发起了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仲裁申请并得到受理。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涉及仲裁公告》(2024-054)。 (二)仲裁请求以及进展情况 本次仲裁申请人主要依据上述《股东协议》《制造协议》约定,以及被申请 人发生的违约情形,而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本次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骏创墨西哥股东权利 等权益的所有行为无效;立即发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从事违反相关合作协 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 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 3,300.00 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2024 年 8 月 16 日,JAMS 出具《意见和临时裁决》,批准了“临时紧急宣 告性救济”1,主要内容包括 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 目前试图非法获取 对骏创墨西哥控制权的行为无效,禁止其采取进一步危害非法获取权的行为。截 至目前仲裁程序仍在进行中,上述紧急救济持续有效。 (三)仲裁的影响 1、骏创墨西哥经营对公司的影响 骏创墨西哥主要财务指标占公司合并口径比例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骏创墨西哥 公司合并报表 占比 2023 年度 2024 年 1-6 2023 年度 2024 年 1-6 2023 年度 2024 年 1-6 项目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月 31 日 6 月 14 日 月 31 日 6 月 30 日 月 31 日 6 月 30 日 营业收入 981.00 1,891.93 69,857.11 38,505.43 1.40% 4.91% 净利润 -19.99 -687.21 8,524.07 3,805.42 -0.23% -18.06% 资产总额 758.75 1,765.95 68,591.74 67,067.46 1.11% 2.63% 1 “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英文全称为 Interim Emergency Declaratory Relief,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作出宣告性判决或裁决,以明确特定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或法律状态的一种救济 措施。这种救济通常是临时性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紧急保护,直至最终的法律争议得到全面解决。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净资产 20.80 -614.76 31,593.20 34,462.51 0.07% -1.78% 注 1、骏创墨西哥于 2023 年起开始经营,比较期间选择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6 月。 注 2、因骏创墨西哥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起丧失控制权,因此 2024 年 1-6 月利润表数据系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期间,2024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数据系 2024 年 6 月 14 日数据。 注 3、合并报表净利润按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确定;合并报表净资产按 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确定。 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 试图非法获取对骏创墨西哥控制权,对骏创 墨西哥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鉴于骏创墨西哥的收入占合并报表收入比 例较低,且由于委托生产导致的质量和交付问题导致的客户扣款以及管理费用的 影响,骏创墨西哥经营存在一定亏损,对公司利润的贡献较低,因此对公司收入 和利润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在北美地区的业务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目 前的整体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仲裁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上述仲裁是公司为维护对外投资利益以及经营利益而发起的,JAMS 出具的 《意见和临时裁决》中的“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宣告对公司持有骏创墨西哥 的权益进行保护,禁止 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 损害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显示仲裁取得积极进展。 二、是否影响发行条件的判断 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发行人的符合情况如下: 案件对条件的 是否符 序号 条款 影响 合 九(一)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无影响 符合 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 九(二) 无影响 符合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 九(三) 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 无影响 符合 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 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九(四) 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无影响 符合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 十(一) 无影响 符合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十(二) 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无影响 符合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十(三) 无影响 符合 会认可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 十(四) 无影响 符合 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十(五) 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无影响 符合 综上,该仲裁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要求与规定进行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 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并 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 议案》《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等,并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材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查验了上述会议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通过的会议 决议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得发行人 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 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北京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了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过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三)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过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查验了发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全 套工商资料,并查验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创立大会决 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 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 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 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向发 行人查证、参考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等方式逐项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 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 务独立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股份质押或冻结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 (股) 数量(股) 1 沈安居 56.08% 56,161,980 0 2 李祥平 3.58% 3,585,321 0 3 姜伟 3.20% 3,208,914 0 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1% 1,916,505 0 苏州市吴中区创福兴企业管理咨 5 1.31% 1,314,000 0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0.91% 914,469 0 券投资基金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股份质押或冻结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 (股) 数量(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 7 家北交所慧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0.84% 839,979 0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8 投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0.77% 770,000 0 型证券投资基金 9 笪春梅 0.73% 732,700 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10 0.67% 673,902 0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上表中股东沈安居和李祥平为夫妻,股东沈安居担任创福兴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沈安居,实际控制人为沈安居和李祥平夫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为沈安居、实际控制人为沈安居和李祥平夫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及演变所涉内部决议、公司章程、《验 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股 本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办理 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证书如下: 序 持证主 颁发/备案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颁发单位 号 体 日期 汽车行业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 T87147/05 骏创科 2024.04.02- 上海恩可埃认 1 2024.04.02 (IATF16949: 09089 技 2027.04.01 证有限公司 2016) 电气与电子元件 和产品有害物质 骏创科 2024.04.03- 上海恩可埃认 2 QCO2148 2024.04.03 过程控制管理体 技 2027.04.02 证有限公司 系认证 913205007 固定污染源排污 骏创科 2024.05.29- 3 76445728 2024.05.29 - 登记回执 技 2029.05.28 W001W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拥有两家控股子公司骏创北 美、骏创新加坡。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孙公司骏创墨西哥,其持股比例 30%的小股 东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自行召开股 东大会将骏创北美股东身份除名,并完成相关备案,发行人暂丧失对骏创墨西哥 的控制权。 骏创新加坡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设立,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就境外设 立骏创新加坡事宜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 证 N3200202400424 号),于同年 4 月 30 日取得了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 发的《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加坡新设无限连接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备案的通知》(苏发改外[2024]85 号),于同年 5 月 9 日办理了对外直接投 资的外汇管理登记。设立时,骏创新加坡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骏创科技 20 万新加坡元 100% 货币 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计 20 万新加坡元 100% -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骏创新加坡尚未实际运营。 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骏创北美的成立和管理均符合《设立证书》《股东 协议》、得克萨斯州法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未违反任何适用的税务、环 境保护、生产安全、劳工、社会保障、海关和外汇法律和法规,除了发行人、骏 创北美、骏创墨西哥对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Lalit Verma 提起的仲裁案件,没有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政府处罚、政府调查或者 任何其他相关的程序。 新 加 坡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 出 具 良 好 存 续 证 明 (ACRA240815129974),骏创新加坡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查验了美国律师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就骏创北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就骏创新加坡出具的良好存续证明、财务报表、相关业务合同、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从事经营 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 产品涵盖汽车塑料零部件、模具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财务报表、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主要来 源于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比例为 99.30%。 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 1-6 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 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相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其变化情况如下: 由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发生变动,新增关联方董事李晓恩,监事刘平。 (二)关联交易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了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4 年半年度报 告、相关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情况 (1)本集团作为担保方 担保是否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币种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 完毕 Junchuang North 3,000,000.00 美元 2024 年 3 月 1 日 2025 年 3 月 1 日 否 America, Inc. Junchuang North 2023 年 8 月 31 800,000.00 美元 2033 年 6 月 30 日 否 America, Inc. 日 [注]:为骏创北美租赁厂房提供保函 80.00 万美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逐年降低担保金 额,2024 年 6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保函金额降至 58.33 万美元。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 本年发生额 上年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678,778.95 1,700,154.06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骏创墨西哥项目 年末余额 年初余额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15,373,915.91 4,612,174.77 - - 其他应收款 2,549,810.61 764,943.18 - - 合计 17,923,726.52 5,377,117.95 - - [注]:骏创墨西哥为控股子公司骏创北美的前子公司,系公司前孙公司,公司自 2024 年 6 月 15 日起丧失对骏创墨西哥的控制,自 2024 年 6 月 15 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 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沈安居、实 际控制人沈安居和李祥平已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该等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沈安居、 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和李祥平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 该承诺函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等承诺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1、不动产权 发行人自有不动产情况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披露,根据吴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 查询记录》,发行人拥有的自有不动产未发生重大变化。 2、不动产租赁 发行人不动产租赁情况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披露,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动产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出具的《商标档 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拥有如下专利权: 序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类别 权利 一种汽车天窗注塑 1 骏创科技 2023100170707 发明 2043.01.05 原始取得 无 件粉碎回收设备 一种汽车天窗注塑 2 骏创科技 2023100170694 发明 2043.01.05 原始取得 无 件的成型装置 一种汽车内饰件生 3 产用自动集中供料 骏创科技 202211337364X 发明 2042.10.27 原始取得 无 系统 一种汽车天窗注塑 4 件点胶加工用点胶 骏创科技 2022111958521 发明 2042.09.28 原始取得 无 机 一种基于机器视觉 5 的汽车塑料内饰件 骏创科技 2022102829574 发明 2042.03.21 原始取得 无 冲孔装置 一种汽车内饰注塑 6 骏创科技 2020113798265 发明 2040.11.29 原始取得 无 件注塑装置 一种汽车塑胶件水 7 骏创科技 2019107983317 发明 2039.08.26 原始取得 无 口切割装置 一种汽车金属塑胶 8 骏创科技 2019107983162 发明 2039.08.26 原始取得 无 件压合装置 一种汽车内饰塑料 9 骏创科技 2019107972401 发明 2039.08.26 原始取得 无 件喷漆装置 一种汽车塑料内饰 10 骏创科技 2019107972651 发明 2039.08.26 原始取得 无 注塑件冲孔装置 一种汽车前盖加工 11 骏创科技 2019107126751 发明 2039.08.01 原始取得 无 模具 一种高效汽车覆盖 12 骏创科技 2019107126821 发明 2039.08.01 原始取得 无 件模具顶料装置 一种汽车天窗控制 13 面板注塑件打孔装 骏创科技 2019106841060 发明 2039.07.25 原始取得 无 置 14 一种高强度汽车轴 骏创科技 2017100897576 发明 2037.02.19 原始取得 无 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承塑胶件 一种用于汽车的天 15 骏创科技 201710090182X 发明 2037.02.19 原始取得 无 窗塑胶件的模具 一种用于汽车的轴 16 骏创科技 2017100897491 发明 2037.02.19 原始取得 无 承塑胶件 一种用于汽车底盘 17 骏创科技 2017100897148 发明 2037.02.19 原始取得 无 的轴承塑胶件 一种汽车装饰格栅 18 骏创科技 2017100915748 发明 2037.02.19 原始取得 无 模具 一种汽车用轴承塑 19 骏创科技 2017100901834 发明 2037.02.19 原始取得 无 胶件 一种快充座防尘防 实用 20 骏创科技 2023232853002 2043.12.03 原始取得 无 水密封保护盖 新型 一种防护效果好的 实用 21 骏创科技 2023229740155 2043.11.02 原始取得 无 支撑装置 新型 一种连接器的组装 实用 22 骏创科技 2023228522257 2043.10.23 原始取得 无 设备 新型 一种电气接口保护 实用 23 骏创科技 202322571063X 2043.09.20 原始取得 无 盖 新型 一种支架调整锁定 实用 24 骏创科技 2023222729687 2043.08.22 原始取得 无 结构 新型 一种电驱系统测试 实用 25 骏创科技 2023221614008 2033.08.10 原始取得 无 台架 新型 一种防护型冲压模 实用 26 骏创科技 2023221613950 2033.08.10 原始取得 无 具 新型 一种汽车天窗加固 实用 27 骏创科技 2023219932638 2033.07.26 原始取得 无 框 新型 一种汽车天窗导轨 实用 28 骏创科技 2023219932479 2033.07.26 原始取得 无 结构 新型 实用 29 一种新型车载支架 骏创科技 2023218520753 2033.07.13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一种防尘型电源接 实用 30 骏创科技 2023214352689 2033.06.06 原始取得 无 头防护盖 新型 一种汽车注塑件加 实用 31 骏创科技 2023213358512 2033.05.29 原始取得 无 工的定位夹持装置 新型 一种保护盖的边缘 实用 32 骏创科技 2023209608873 2033.04.24 原始取得 无 打磨装置 新型 一种抗冲击电源接 实用 33 骏创科技 2023200531397 2033.01.08 原始取得 无 头防护盖 新型 34 一种散热型电源接 骏创科技 2023200598236 实用 2033.01.08 原始取得 无 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头防护盖 新型 一种带滑盖天窗控 实用 35 骏创科技 2023200330769 2033.01.05 原始取得 无 制面板 新型 一种具备防护结构 实用 36 骏创科技 2023200372795 2033.01.05 原始取得 无 的控制面板 新型 一种快速对接供电 实用 37 骏创科技 2022230987614 2032.11.21 原始取得 无 插接件 新型 一种高效汽车塑胶 实用 38 骏创科技 2022213925320 2032.11.21 原始取得 无 件对线夹具 新型 一种具备保护结构 实用 39 骏创科技 202223120112X 2032.11.21 原始取得 无 的供电插接件 新型 一种防尘式供电插 实用 40 骏创科技 2022231205811 2032.11.21 原始取得 无 接件 新型 一种驱动电机冷却 实用 41 骏创科技 2022229895289 2032.11.09 原始取得 无 装置 新型 一种电驱动系统用 实用 42 骏创科技 2022229841043 2032.11.09 原始取得 无 机油冷却装置 新型 一种组装式电驱动 实用 43 骏创科技 2022229839537 2032.11.09 原始取得 无 系统冷却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塑胶件水 实用 44 骏创科技 2022213874437 2032.06.05 原始取得 无 口切割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塑胶件可 实用 45 骏创科技 2022214002017 2032.06.05 原始取得 无 旋转喷涂架 新型 一种汽车金属塑胶 实用 46 骏创科技 2022208190574 2032.04.10 原始取得 无 件压合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悬挂轴承 实用 47 骏创科技 2021232628202 2031.12.22 原始取得 无 塑胶件的切割装置 新型 一种耐磨损汽车轴 实用 48 承塑胶件生产用密 骏创科技 2021232636919 2031.12.22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炼机 一种汽车悬挂轴承 实用 49 骏创科技 2021232637413 2031.12.22 原始取得 无 塑胶件的检测装置 新型 一种防变形汽车注 实用 50 骏创科技 2021231291386 2031.12.13 原始取得 无 塑件的加料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注塑件的 实用 51 骏创科技 2021231284819 2031.12.13 原始取得 无 抛光装置 新型 一种防变形汽车注 实用 52 骏创科技 202123166583X 2031.12.13 原始取得 无 塑件的混料装置 新型 一种高强度汽车轴 实用 53 骏创科技 2021227374668 2031.11.09 原始取得 无 承塑胶件的冷却装 新型 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置 一种高可靠汽车塑 实用 54 骏创科技 2021227374583 2031.11.09 原始取得 无 胶件的固定夹具 新型 一种高可靠汽车塑 实用 55 骏创科技 2021227374579 2031.11.09 原始取得 无 胶件的装配夹具 新型 一种汽车注塑件的 实用 56 骏创科技 2020233194460 2030.12.30 原始取得 无 清洗机构 新型 一种汽车注塑件的 实用 57 扭力测试装置用固 骏创科技 2020232484979 2030.12.28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定机构 一种便于下模的汽 58 骏创模具 2019107135178 发明 2039.08.01 原始取得 无 车保险杠模具 一种汽车轮毂冲压 59 骏创模具 2019106841075 发明 2039.07.25 原始取得 无 设备 一种汽车内饰件注 60 骏创模具 2018115756946 发明 2038.12.21 原始取得 无 塑模具 一种汽车零件的注 实用 61 骏创模具 2021231379823 2031.12.13 原始取得 无 塑模具 新型 一种汽车零件注塑 实用 62 骏创模具 2021231284772 2031.12.13 原始取得 无 模具的加工装置 新型 一种快速散热的汽 实用 63 车零件模具的切割 骏创模具 2021231379842 2031.12.13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装置 一种汽车塑胶模具 实用 64 骏创模具 2021229771582 2031.11.29 原始取得 无 用可调节座 新型 一种汽车塑胶模具 实用 65 骏创模具 2021229697404 2031.11.29 原始取得 无 加工用定位结构 新型 一种耐冲压的汽车 实用 66 骏创模具 2021229422115 2031.11.25 原始取得 无 模具 新型 一种高精度汽车保 实用 67 险杠模具的抛光装 骏创模具 2021227656679 2031.11.11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置 一种高精度汽车保 实用 68 险杠模具的清洗装 骏创模具 202122763594X 2031.11.11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置 一种汽车立柱内饰 实用 69 板注塑模具去毛刺 骏创模具 2021200363509 2031.01.06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装置 一种汽车立柱内饰 实用 70 板注塑模具加工平 骏创模具 2021200363551 2031.01.06 原始取得 无 新型 台 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域名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财务报表,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有所有权。 (四)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5 家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包括新增 1 家全资子公司骏创新加坡),骏创墨西哥暂时不是发行 人的控股孙公司。骏创新加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XCONN DEVELOPMENT PTE.LTD. 公司注册号 202410901D 成立日期 2024 年 3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20 万新加坡元 主营业务 汽车零部件的进出口贸易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经核查发行人所有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权证书、域 名及相关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 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土地、房产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对其现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情况,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重要销售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2、采购合同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 露的情况外,公司新增的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的重要采购合同如下: 发行 序 人签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号 订主 体 长期有效(直到 Magnum 骏创 《股东协议》被终 1 Technologies de 墨西 制造协议 以订单为准 止或本《制造协 Mexico SA de CV 哥 议》约定的终止条 款发生) 2019.7.3-2024.7.2 (合约到期未及 昆山思凯乐橡塑 骏创 时进行续签且双 2 基本供货合同 以订单为准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 方未书面提出终 止需求时,该合约 自动顺延一年) 3、授信和借款合同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 露的情况外,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借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 主要授信和借款合同如下: 金额 序 借款 利率 合同名称及编号 贷款银行 (万 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 元) 《综合授信合 同》 骏创 2024.3.25-2 1. (公授信字第 5,000 - - 科技 025.3.25 (同城筹备) 中国民生银 20240322 号) 行股份有限 《流动资金贷款 公司苏州分 借款合同》 行 骏创 2024.1.31-2 2. (公流贷字第 900 2.85 - 科技 024.12.31 ZX240100005968 61 号) 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 骏创 2024.3.26-2 3. (公流贷字第 900 2.85 - 科技 025.2.26 ZX240300006560 09 号) 《流动资金借款 上海浦东发 合同》 骏创 展银行股份 2024.5.24-2 4. 2,000 2.6 - ( 890820242804 科技 有限公司苏 025.5.24 14) 州分行 骏创 招商银行股 2024.4.10-2 5. - 980 2.7 - 科技 份有限公司 025.4.10 骏创 苏州干将路 2024.4.26-2 6. - 980 2.7 - 科技 支行 025.4.26 《贷款合同》 ( 苏 银 贷 字 骏创 2024.4.8-20 7. 500 2.8 - [706660180-2024 科技 25.4.8 ]第[415360]号) 《贷款合同》 ( 苏 银 贷 字 骏创 2024.4.25-2 8. 500 2.7 - [706660180-2024 科技 025.4.25 苏州银行股 ]第[415364]号) 份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 木渎支行 ( 苏 银 贷 字 骏创 2024.6.19-2 9. 500 2.6 - [706660180-2024 科技 025.6.19 ]第[415400]号) 《贷款合同》 ( 苏 银 贷 字 骏创 2024.6.20-2 10. 500 2.6 - [706660180-2024 科技 025.6.20 ]第[415401]号) 《出口发票融资 中国工商银 业务总协议》 骏创 行股份有限 2024.5.27-2 11. 500 2.5 - (2024052301102 科技 公司苏州吴 025.5.27 00117345502) 中支行 [注]上表第 5、6 项系基于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 署的编号 512XY2022043192 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 形)所发生的借款 4、担保合同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 露的情况外,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主要 担保合同如下: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合同名称及编 保证人 被保证人 债权人 保证事项 号 号 《最高额保证 在 2024 年 3 月 1 日 合同》(2024 苏 中信银行股份 至 2025 年 3 月 1 日 1 银 最 保 字 第 骏创科技 骏创北美 有限公司苏州 期间内所发生的最 SSZX20231225 分行 高额为 300 万美元 050341) 的债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 已履行完毕但对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二)侵权之债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 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债 权、债务关系外,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 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 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的情形,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 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内容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三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四次董事会、三次 监事会、一次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和决议签署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真实、有效。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均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真实、有效;发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真实、有效。 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4 名,分别为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 1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 事会秘书 1 名。上述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沈安居 董事长、总经理 2 秦广梅 董事 3 赵启翔 董事 4 李晓恩 董事 5 吴宇 独立董事 6 王健鹏 独立董事 7 施春兰 独立董事 8 汪士娟 监事会主席 9 刘平 监事 10 蒋辉秋 职工代表监事 11 任谷璋 副总经理 12 姜伟 董事会秘书 13 唐满红 财务总监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 人章程的规定。 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了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的税种、税率。根据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应税收入按 13%/6%/1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 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计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7%/5%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5%计缴。 企业所得税 详见下表。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骏创科技 15.00%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骏创模具 25.00% 骏创北美 美国联邦税率 骏创新加坡 17.00% 骏创贸易 25.00% 骏创软件 2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232003690, 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22-2024 年度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 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 法。公司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2]39 号)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 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023 年 9 月 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根据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 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 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 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财务报表、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拨款凭证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 5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享受主体 金额(元) 依据文件 《关于下达 2023 年企业利用 1 实现高质量发展市 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市 骏创科技 700,000.00 级财政奖励 级财政奖励通知》(吴财企 〔2023〕76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度促进吴 中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快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产业 提升发展暨推进制造业智能 2 转型补贴 骏创科技 600,000.00 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及加快 吴中区生物医药产业提升发 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 的通知》(吴企财〔2023〕 71 号) 《关于下达苏州市 2023 年度 第二十八批科技发展计划 (科技金融专项、新一代人 3 科技保险费补贴 骏创科技 122,400.00 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示范) 项目经费和重点研发产业化 项目验收尾款的通知》(吴 财科〔2023〕65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 4 个税返还 骏创科技 74,149.47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 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 〔2023〕48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第一批东 东吴科技创新创业 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 5 领军人才计划部分 骏创科技 71,618.00 划部分创业项目第二笔资助 创业项目第二笔资 经费的通知》(吴财科〔2023〕 助经费 69 号)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 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完税证明以及取得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 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 业无违法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贸易、骏创软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税务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环境保护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 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 法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贸易、骏创软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信用苏州(https://credit.suzhou.gov.cn/)、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等网站查询,查阅《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 美国律师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对骏创北美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发行人已取得环评批复以及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查阅《苏 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美国律师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对骏创北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 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情况。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未发生 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 法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贸易、骏创软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 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已依法 取得排污许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生 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 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发 行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立项、环评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并且符合土地政策和 城市规划。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 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1、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存在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骏创模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沈安居存在 1 起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案件。该案件系由发行人前子 公司无锡沃德 3 名员工侵犯慕贝尔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而衍生, 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 件已于 2024 年 8 月 6 日、2024 年 9 月 2 日、2024 年 10 月 16 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上午和下午举行了听证和开庭,尚待法院判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相关承诺:若发行人、骏创模具因上述民事 案件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其本人承担,保证发行人、骏创模具不会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 1 起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2024 年 7 月 1 日, 发行人、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向 JAMS(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提 起仲裁申请:请求认定被申请人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 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Lalit Verma 侵害申请人股东权利等权益的所有行为无效;立即发布禁令,禁止 被申请人继续从事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侵害申请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 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 3,300.00 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 和合理的律师费等。JAMS 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受理了该仲裁案件,并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出具《意见和临时裁决》,批准了“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2,主要内 容包括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 目前 试图非法获取对骏创墨西哥控制权的行为无效,禁止其采取进一步危害非法获取 权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仲裁程序仍在进行中,上述紧急救 济持续有效。 上述仲裁案件系发行人为维护对外投资利益以及经营利益而发起的,且骏创 墨西哥收入占合并报表收入比例较低,且由于委托生产导致的质量和交付问题导 致的客户扣款以及管理费用的影响,骏创墨西哥经营存在一定亏损,对公司利润 的贡献较低,因此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构成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除上述案件外,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它尚未了 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 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信用中国”、主管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英文全称为 Interim Emergency Declaratory Relief,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作出宣告性判决或裁决,以明确特定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或法律状态的一种救济 措施。这种救济通常是临时性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紧急保护,直至最终的法律争议得到全面解决。 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沈安居存在 1 起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之“十九(一)1、诉讼、仲裁情况”。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其户籍所在地 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 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 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沈安居存在 1 起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十九(一) 1、诉讼、仲裁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骏创模具、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安居存在同 1 起尚未了结的民事诉 讼,以及发行人、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存在同 1 起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 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 披露了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 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 业无违法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贸易、骏创软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领域不存在 行政处罚,不存在参保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信息。 经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苏州市企业 专用信用报告》,检索信用中国、公司所在地政府门户等网站,并查阅美国律师 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对骏创北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 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适当。 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三部分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二》回复内容的修改、补充以楷体加粗的方式列示。 问题 2.关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涉诉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披露文件,(1)2022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子公司无 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3 名员工陆晓峰、于臣、 韩玉磊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采取强制措施。(2)2022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 出售所持全部无锡沃德股权,2022 年末完成交割,无锡沃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3)2023 年 11 月 8 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585 邢初 576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无锡沃德 3 名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犯侵 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判决已生效;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构成单 位犯罪。(4)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子公司骏创模具及实际控制人沈安居收 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本民事诉讼案件系由公司 前子公司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衍生,原告方 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三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员工,并无锡沃德、无锡沃德 供应商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骏创模具及实际控制人沈安居 等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5)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拆借 给无锡德创(2023 年 11 月无锡沃德将债务转移给无锡德创)的借款本金和尚未 支付利息余额为 2,118.96 万元(现值口径),针对该笔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 额为 1,354.51 万元。考虑到 2024 年 1 季度已收回 70 万元,如剩余款项不能收 回,对发行人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694.45 万元。(6)无锡沃德的收购人出具 声明“本人、本单位知晓无锡沃德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的所有债权债 务情况,包括无锡沃德对骏创科技负有的债务共计 2,150.60 万元等,并认可无 锡沃德对骏创科技的偿债计划,认可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债务金及利息金额 款本息共计 2,157.31 万元,认可无锡德创承继上述债务,具体按照另行签署的 协议履行。” 请发行人:(1)说明截至目前上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或结果。(2)结 合司法文书等具体证据,详细列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是否存在利用涉诉商 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业秘密的情况,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等 是否与涉诉商业秘密有关联,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 讼、仲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结合生效司法判 例及发行人相关诉讼进展,分析说明相关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对本次证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说明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及期后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交易情 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结合发行人投资设立无锡沃德、对外出售 无锡沃德股权的商业背景和商业逻辑,说明受让上市公司所持无锡沃德股权的 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受让方交 易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拆借给无锡沃德资金来源及必要性,受让人承担债务 的商业合理性。(7)说明对外出售无锡沃德股权后,无锡沃德/无锡德创的经 营情况,能否按计划还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如 有,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8)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说明发 行人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 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截至目前上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或结果 (一)公司已收到起诉材料 本民事诉讼案件系由无锡沃德原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侵犯商业秘密刑 事案衍生而来。原告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上述三名犯侵害商业秘密罪的陆晓峰、 于臣、韩玉磊,并连同无锡沃德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沈安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案号:(2023) 苏 05 民初 1652 号),后原告又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追加了骏创汽车、骏创模具 等主体为共同被告,请求上述被告按照原告经济损失两倍金额合计 3,734.56 万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 年 3 月 7 日,沈安居、骏创汽车、骏创模具收到苏州 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以及传票。 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财产保全 2024 年 3 月 11 日,苏州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出具查询说明显示,原告申请对 该案件被告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 600 万元(案号:(2024)苏 05 执保 107 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沈安居个人银行卡已被冻结 600 万元。 (三)开庭安排 本案件已于 2024 年 8 月 6 日、9 月 2 日、10 月 16 日、10 月 21 日上午及 10 月 21 日下午举行了听证和开庭程序,案件所有听证和开庭已全部结束,尚待 法院判决。 二、结合司法文书等具体证据,详细列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是否存在 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 (一)无锡沃德主营业务及主营产品涉及到的侵犯涉诉商业秘密情况 无锡沃德销售产品以弹簧卡箍为主,主要原料材质为带状钢材,产品功能为 汽车水管、气管、油管的密封,大量应用在汽车发动机系统、冷却系统等场景, 主要客户为汽车零部件行业中水管、汽管、油管等胶管厂商。 弹簧卡箍是标准化产品,产品执行标准主要有:Q673B、QC/T621.1-2013、 DIN3021-2016,产品本身无专利壁垒,且弹簧卡箍市场存在诸多参与者。 弹簧卡箍及应用场景如下: 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弹簧卡箍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冲压成型-热处理-抛丸-涂层”等步骤。根据太 仓法院作出的“(2023)苏 0585 刑初 576 号”刑事判决书,无锡沃德三名员工 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原单位弹簧卡箍冲压成型环节的冲压模具图纸,涉及 39 种 型号卡箍冲压成型模具,其中 14 项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所侵 犯商业秘密的冲压模具是由弹簧机装载的多个冲压模具组成,范例如下: 弹簧机(八爪机) 冲压模具 装载在弹簧机上的多个冲压模具,分别 装载了冲压模具的弹簧机。 起到截断、折弯、冲孔等作用,把钢带 冲压成型为弹簧卡箍。 注:上表范例图片系通过网络查询的公开图片。 (二)详细列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是否存在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无锡沃德部分产品存在侵犯涉诉商业秘密情况, 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一)无锡沃德主营业务及主营产品涉及到的侵犯涉诉商业 秘密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骏创汽车、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 骏创汽车、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主要产品为汽车塑料零部件,具体情况如 下: 产品类别 图片 汽车塑料零部件 其中:汽车悬架轴承 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产品类别 图片 汽车天窗控制面板 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 公司汽车塑料零部件加工机器是由注塑机装载注塑模具组成,其中注塑机系 通用设备,注塑模具是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开发、制造,该类模具产权为公司 客户所有,其授权公司使用进行相应注塑零部件的生产。 汽车塑料零部件与弹簧卡箍生产工艺不同,汽车塑料零部件使用注塑机装载 注塑模具生产,弹簧卡箍使用弹簧机装载多个冲压模具生产;产品定制化属性不 同,汽车塑料零部件系定制化加工,产品图纸系由客户提供,弹簧卡箍系标准零 件,不涉及客户定制化加工;原材料不同,汽车塑料零部件使用塑料粒子,弹簧 卡箍使用带状钢材。 骏创汽车及骏创北美、骏创墨西哥主要产品是汽车塑料零部件,无弹簧卡箍 产品,不涉及到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2、骏创模具 主要产品类别 图片 注塑模具 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 年及以前,骏创模具销售产品主要有冲压模具、注塑模具等两类产品, 其中冲压模具用于金属零件加工,注塑模具用于塑料零件加工。2023 年以来, 骏创模具仅存在注塑模具产品制造及销售。 冲压模具和注塑模具这两类模具应用工艺不同,冲压模具主要利用模具上的 冲压刀头对钢材进行冲切、折弯等冲压加工;注塑模具是将液化后塑料粒子通过 注塑系统填充进模具模腔,冷却固化形成塑料产品。 骏创模具商业模式系承揽加工,由客户提供图纸或产品要求,不负责产品设 计,且因商业秘密本身处于秘密状态,不像专利和商标进行公示,故骏创模具在 模具生产制造过程中无法明知或者应知客户图纸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由于模具的 定制化属性,骏创模具不存在利用某客户图纸向其他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 3、骏创软件、骏创贸易 报告期内,骏创软件主要为协助公司内部各类型管理软件的运维实施,不涉 及产品设计及加工制造,不涉及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报告期内,骏创贸易主要进行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贸易,交易产品无弹簧 卡箍,不涉及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除已处置的子公司无锡沃德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利 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三)涉诉商业秘密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 根据司法文书等具体证据,自无锡沃德设立以来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生产的产 品销售收入为 4,562.06 万元,占其全部营业收入 5,591.57 万元的 81.59%,净利 润-919.60 万元,占其全部净利润-1,206.23 万元的 76.24%。 无锡沃德涉诉商业秘密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占发行人报告 自无锡沃德成 项目 期累计金额的 金额 占比 立以来 比例 营业收入 2,831.12 4.83% 4,562.06 3.55% 净利润 154.58 2.54% -919.6 -6.17% 注:其中 2022 年度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订单毛利扣除按收入比例分摊的期间费用。 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 年度,涉诉商业秘密所涉及产品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营业收入 及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83%、2.54%,占比较低;由于发行人于 2022 年底对外 转让了无锡沃德的全部股权,故发行人 2023 年度财务数据不涉及涉诉商业秘密。 自无锡沃德成立以来,涉诉商业秘密所涉及产品累计营业收入及净利润金额, 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为 3.55%、-6.17%,占比较低。 无锡沃德部分涉诉商业秘密模具委托骏创模具加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占发行人报告 自无锡沃德成 项目 期累计金额的 金额 占比 立以来 比例 营业收入 11.42 0.02% 274.65 0.21% 净利润 0.74 0.01% -31.12 -0.21% 注: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订单毛利扣除按收入比例分摊的期间费用。 自无锡沃德成立以来,无锡沃德部分涉诉商业秘密模具委托骏创模具加工, 骏创模具因此累计取得营业收入 274.65 万元,净利润-31.12 万元。2022 年度取 得营业收入 11.42 万元、净利润 0.74 万元,2023 年度与无锡沃德之间无交易往 来。骏创模具加工涉诉模具取得的收入、利润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影响较 小。 综上,涉诉商业秘密对发行人收入及利润影响较小。 三、说明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等是否与涉诉商业秘密有关联,是否存在纠 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等与涉诉商业秘密无关 1、公司核心技术与涉诉商业秘密无关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介绍 创新情况 应用产品 1.双色技术描述:该技术将两种塑料材料通过双色注塑 设备进行旋转或平行移栽的方式进行先后进胶成型, 汽车塑料 双色成型 完成两种材料一次成型的目的。2.技术实现:传统双色 迭代创新 零部件生 技术 成型技术多应用在熔融温度相近或相同的两种材料, 产 容易附着和结合;公司通过自身的 CAE、模具设计、 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介绍 创新情况 应用产品 注塑机定制、原料改性等方面的能力积淀,能够使得 温差达到 100°C 左右的塑料应用于同一双色零部件, 且附着力能够达到 700N 以上。3.技术贡献:增加了双 色材料的可选择范围,解决了需要高强度且同时需要 密封要求零件的制造难题。 1.技术描述:该技术主要用于满足客户部分部件实现以 塑代钢后,部件局部仍需要保留金属功能,以增强产 品耐用性、导通性等要求。将局部复杂的金属件通过 直接埋入模具包胶成型的方式生产,减少传统通过超 音波焊接、热熔焊接等多工序生产工艺,且在嵌件结 金属嵌件 汽车塑料 合强度方面优于传统工艺,目前公司最多的零件已可 埋入成型 迭代创新 零部件生 同时埋入 28 种不同的金属件。2.技术实现:通过以塑 技术 产 代钢,塑料能够大面积取代金属的骨架和结构作用, 诸多紧固位置、承压位置、散热位置仍然需要金属嵌 入,公司与客户通过技术开发,不断沉淀零部件数据, 使得技术能够规模化应用。3.技术贡献:能够降低零部 件成本,减轻产品重量。 1、技术描述:该技术依托注塑技术、模具技术、工程 管理技术、塑料选择技术,通过一次注塑成型得到符 合钢琴烤漆效果的塑料零部件,且产品没有熔接线。2、 高光免喷 技术实现:公司依托专有的模具设计技术、复杂的 CAE 引进消化 汽车塑料 漆成型技 过程,加之塑料原料经验库及严谨的制造和工程管理 吸收再创 零部件生 术 过程,通过精密的金属处理能力,将模仁表面粗糙度 新 产 处理到 Ra0.016um 以上,达到镜面的效果。3、技术贡 献:取代喷漆过程,制程更加环保,有效降低产品成 本、并提高制造效率。 1、技术描述:该技术通过高分辨率的工业相机结合专 用软件,通过影像比对的方式实现功能零部件产品的 视觉检测 在线检测,稳定了产品输出的质量。2、技术实现:通 汽车塑料 技术的自 过公司自动化技术团队,将视觉用相机和软件应用于 迭代创新 零部件生 动化应用 符合公司制造要求及客户产品数据要求的自动化检测 产 技术 设备中。3、技术贡献:能够减少人力投入,降低产品 制造成本及缺陷率,提升过程能力,契合智能制造发 展趋势。 1、技术描述:该技术实现零度拔模,产品公差控制在 ±0.03mm,零件耐热 260°C,物理性能超过合金铝,属 于超高精度零件。2、技术实现:公司依托专有的模具 超高精度 设计技术、复杂的 CAE 过程,加之塑料原料经验库及 汽车塑料 塑料成型 特别的模仁钢材选择和热处理工艺,通过多次实验, 迭代创新 零部件生 技术 并与客户共同验证和研发实现该零部件制造工艺。3、 产 技术贡献:通过塑料材料应用,减少金属加工制程及 相关污染,实现低成本、高精度、高一致性的量产能 力。 1、技术描述:该技术采用高性能复杂配比的塑料原料, 结合公司多年积累的以塑代钢知识库,为客户直接用 以塑代钢 汽车塑料 塑料取代多种金属零件。2、技术实现:为客户提供可 的应用技 迭代创新 零部件生 用塑料取代金属汽车零部件的方案,并通过与全球领 术 产 先的塑料原料制造商实验室的协作,对已知塑料粒子 改性得到相应的塑料原料;依托材料,公司进一步与 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技术名称 核心技术介绍 创新情况 应用产品 客户共同修改产品数据,通过公司的工程技术开发能 力,实现零部件的以塑代钢。3、技术贡献:帮助客户 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产品轻量化,并可整合诸 多复杂零件于一体。 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主要围绕汽车塑料零部件及注塑工艺,并不涉及弹簧卡箍 产品的冲压工艺,也不涉及弹簧卡箍产品本身。 2、公司现有专利与涉诉商业秘密无关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专利共 70 项,按照应用类别汇 总如下: 用于塑料零部件 用于工装设备 用于通用模具 小计数量 公司名称 专利类别 及周边(项) 改进(项) 技术相关(项) (项) 发明专利 4 11 4 19 骏创汽车 实用新型 15 21 2 38 发明专利 0 1 2 3 骏创模具 实用新型 0 1 9 10 合计 19 34 17 70 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汽 装 202310 塑料 天窗注塑 骏创科 原始 车天窗注塑件粉碎回 设 1 017070 发明 零部 件粉碎回 技 取得 收设备,涉及回收设备 备 7 件 收设备 技术领域。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汽 装 202310 塑料 天窗注塑 骏创科 原始 车天窗注塑件的成型 设 2 017069 发明 零部 件的成型 技 取得 装置,涉及汽车塑胶件 备 4 件 装置 生产技术领域。 改 进 一种汽车 本发明属于汽车内饰 工 内饰件生 202211 件注塑生产技术领域, 塑料 装 骏创科 原始 3 产用自动 337364 发明 具体是一种汽车内饰 零部 设 技 取得 集中供料 X 件生产用自动集中供 件 备 系统 料系统。 改 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涉点胶加工技 装 天窗注塑 202211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 设 4 件点胶加 195852 发明 零部 技 取得 汽车天窗注塑件点胶 备 工用点胶 1 件 加工用点胶机。 改 机 进 工 一种基于 本申请涉及汽车零部 装 机器视觉 202210 件加工领域,尤其是涉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设 5 的汽车塑 282957 发明 及一种基于机器视觉 零部 技 取得 备 料内饰件 4 的汽车塑料内饰件冲 件 改 冲孔装置 孔装置。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涉及汽车内饰 装 202011 塑料 内饰注塑 骏创科 原始 注塑件生产领域,具体 设 6 379826 发明 零部 件注塑装 技 取得 是一种汽车内饰注塑 备 5 件 置 件注塑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涉及裁切装置 装 201910 塑料 塑胶件水 骏创科 原始 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 设 7 798331 发明 零部 口切割装 技 取得 汽车塑胶件水口切割 备 7 件 置 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涉及汽车工件 装 201910 塑料 金属塑胶 骏创科 原始 加工设备领域,具体是 设 8 798316 发明 零部 件压合装 技 取得 一种汽车金属塑胶件 备 2 件 置 压合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装 201910 本发明涉及喷漆技术 塑料 内饰塑料 骏创科 原始 设 9 797240 发明 领域,具体是一种汽车 零部 件喷漆装 技 取得 备 1 内饰塑料件喷漆装置。 件 置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涉及汽车零部 装 201910 塑料 塑料内饰 骏创科 原始 件加工领域,具体是一 设 10 797265 发明 零部 注塑件冲 技 取得 种汽车塑料内饰注塑 备 1 件 孔装置 件冲孔装置。 改 进 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通 用 模 一种汽车 201910 本发明涉及模具技术 骏创科 原始 注塑 具 11 前盖加工 712675 发明 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汽 技 1 取得 模具 技 模具 车前盖加工模具。 术 相 关 通 用 一种高效 本发明涉及汽车生产 模 201910 汽车覆盖 骏创科 原始 模具技术领域,具体涉 注塑 具 12 712682 发明 件模具顶 技 1 取得 及一种高效汽车覆盖 模具 技 料装置 件模具顶料装置。 术 相 关 工 一种汽车 本发明涉及一种打孔 装 天窗控制 201910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装置,具体是一种汽车 设 13 面板注塑 684106 发明 零部 技 取得 天窗控制面板注塑件 备 件打孔装 0 件 打孔装置。 改 置 进 塑 料 本发明涉及一种汽车 零 一种高强 201710 轴承塑胶件,具体为一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部 14 度汽车轴 089757 发明 种高强度汽车轴承塑 零部 技 6 取得 件 承塑胶件 胶件,汽车零部件应用 件 及 领域。 周 边 通 用 本发明涉及一种模具, 一种用于 模 201710 具体为一种用于汽车 汽车的天 骏创科 原始 注塑 具 15 090182 发明 的天窗塑胶件的模具, 窗塑胶件 技 X 取得 模具 技 属于汽车零部件生产 的模具 术 应用技术领域。 相 关 塑 本发明涉及一种轴承 料 一种用于 201710 塑胶件,具体为一种用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零 16 汽车的轴 089749 发明 于汽车的轴承塑胶件, 零部 技 取得 部 承塑胶件 1 属于汽车零部件应用 件 件 技术领域。 及 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周 边 塑 料 本发明涉及一种汽车 一种用于 零 201710 轴承塑胶件,具体为一 塑料 汽车底盘 骏创科 原始 部 17 089714 发明 种用于汽车底盘的轴 零部 的轴承塑 技 取得 件 8 承塑胶件,汽车零部件 件 胶件 及 应用领域。 周 边 通 用 本发明涉及一种汽车 模 一种汽车 201710 格栅模具,具体为一种 骏创科 原始 注塑 具 18 装饰格栅 091574 发明 汽车装饰格栅模具,汽 技 取得 模具 技 模具 8 车零部件生产模具领 术 域。 相 关 塑 料 本发明涉及一种轴承 零 一种汽车 201710 塑胶件,具体为一种汽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部 19 用轴承塑 090183 发明 车用轴承塑胶件,属于 零部 技 4 取得 件 胶件 汽车零部件应用技术 件 及 领域。 周 边 工 本实用新型涉及连接 装 一种连接 202322 骏创科 原始 器组装技术领域,具体 连接 设 20 器的组装 852225 实用新型 技 取得 涉及一种连接器的组 器 备 设备 7 装设备。 改 进 塑 料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气 零 一种电气 202322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接口技术领域,具体涉 部 21 接口保护 571063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及一种电气接口保护 件 盖 X 件 盖。 及 周 边 工 一种支架 202322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 装 22 调整锁定 272968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种支架调整锁定结构。 设 结构 7 件 备 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改 进 工 本实用新型涉及支撑 装 一种防护 202322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 设 23 效果好的 974015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及一种防护效果好的 备 支撑装置 5 件 支撑装置。 改 进 塑 料 一种快充 本实用新型涉及新能 零 202323 塑料 座防尘防 骏创科 原始 源汽车技术领域,公开 部 24 285300 实用新型 零部 水密封保 技 取得 了一种快充座防尘防 件 2 件 护盖 水密封保护盖。 及 周 边 工 装 一种电驱 202322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设 25 系统测试 161400 实用新型 种电驱系统测试台架, 零部 技 取得 备 台架 8 包括检测台 件 改 进 塑 料 零 一种汽车 202321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 骏创科 原始 汽车 部 26 天窗加固 993263 实用新型 种汽车天窗加固框,包 技 取得 天窗 件 框 8 括主架 及 周 边 塑 料 零 一种汽车 202321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 骏创科 原始 汽车 部 27 天窗导轨 993247 实用新型 种汽车天窗导轨结构, 技 取得 天窗 件 结构 9 包括安装板。 及 周 边 塑 本实用新型属于防护 料 一种防尘 202321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盖技术领域,具体涉及 零 28 型电源接 435268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一种防尘型电源接头 部 头防护盖 9 件 防护盖。 件 及 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周 边 工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一种汽车 装 202321 注塑件加工技术领域, 塑料 注塑件加 骏创科 原始 设 29 335851 实用新型 具体涉及一种汽车注 零部 工的定位 技 取得 备 2 塑件加工的定位夹持 件 夹持装置 改 装置。 进 塑 料 本实用新型属于接头 零 一种抗冲 202320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防护装置技术领域,具 部 30 击电源接 053139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体涉及一种抗冲击电 件 头防护盖 7 件 源接头防护盖。 及 周 边 塑 料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源 零 一种散热 202320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接头技术领域,具体涉 部 31 型电源接 059823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及一种散热型电源接 件 头防护盖 6 件 头防护盖。 及 周 边 塑 料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 零 一种带滑 202320 骏创科 原始 零件技术领域,具体涉 汽车 部 32 盖天窗控 033076 实用新型 技 取得 及一种带滑盖天窗控 天窗 件 制面板 9 制面板。 及 周 边 塑 料 一种具备 本实用新型涉及控制 零 202320 防护结构 骏创科 原始 面板防护技术领域,具 汽车 部 33 037279 实用新型 的控制面 技 5 取得 体为一种具备防护结 天窗 件 板 构的控制面板。 及 周 边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塑 一种快速 202223 骏创科 原始 供电技术领域,具体涉 连接 料 34 对接供电 098761 实用新型 技 取得 及一种快速对接供电 器 零 插接件 4 插接件。 部 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件 及 周 边 工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一种高效 装 202221 塑胶件生产加工技术 塑料 汽车塑胶 骏创科 原始 设 35 392532 实用新型 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高 零部 件对线夹 技 取得 备 0 效汽车塑胶件对线夹 件 具 改 具。 进 塑 料 一种具备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动 零 202223 保护结构 骏创科 原始 汽车电驱动技术领域, 连接 部 36 120112 实用新型 的供电插 技 X 取得 具体涉及一种具备保 器 件 接件 护结构的供电插接件。 及 周 边 塑 料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插 零 一种防尘 202223 骏创科 原始 接件技术领域,具体涉 连接 部 37 式供电插 120581 实用新型 技 1 取得 及一种防尘式供电插 器 件 接件 接件。 及 周 边 塑 料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动 零 一种驱动 202222 骏创科 原始 汽车电驱动技术领域, 部 38 电机冷却 989528 实用新型 电机 技 9 取得 具体涉及一种驱动电 件 装置 机冷却装置。 及 周 边 塑 料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动 一种电驱 零 202222 汽车电驱动系统机油 动系统用 骏创科 原始 部 39 984104 实用新型 冷却技术领域,具体涉 电机 机油冷却 技 3 取得 件 及一种电驱动系统用 装置 及 机油冷却装置。 周 边 202222 一种组装 骏创科 原始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驱 塑 40 983953 实用新型 电机 式电驱动 技 7 取得 动系统冷却技术领域, 料 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系统冷却 具体涉及一种组装式 零 装置 电驱动系统冷却装置。 部 件 及 周 边 工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塑胶 装 202221 塑料 塑胶件水 骏创科 原始 件加工技术领域,具体 设 41 387443 实用新型 零部 口切割装 技 取得 涉及一种汽车塑胶件 备 7 件 置 水口切割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塑胶 装 202221 塑料 塑胶件可 骏创科 原始 件加工技术领域,具体 设 42 400201 实用新型 零部 旋转喷涂 技 取得 涉及一种汽车塑胶件 备 7 件 架 可旋转喷涂架。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装 202220 塑料 金属塑胶 骏创科 原始 塑胶件技术领域,具体 设 43 819057 实用新型 零部 件压合装 技 取得 涉及一种汽车金属塑 备 4 件 置 胶件压合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切割 装 202123 塑料 悬挂轴承 骏创科 原始 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 设 44 262820 实用新型 零部 塑胶件的 技 取得 及一种汽车悬挂轴承 备 2 件 切割装置 塑胶件的切割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耐磨 本实用新型属于塑胶 装 损汽车轴 202123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 设 45 承塑胶件 263691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一种耐磨损汽车轴承 备 生产用密 9 件 塑胶件生产用密炼机。 改 炼机 进 工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塑胶 装 202123 塑料 悬挂轴承 骏创科 原始 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 设 46 263741 实用新型 零部 塑胶件的 技 3 取得 一种汽车悬挂轴承塑 备 件 检测装置 胶件的检测装置。 改 进 202123 一种防变 骏创科 原始 本实用新型属于注塑 塑料 工 47 129138 实用新型 形汽车注 技 6 取得 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 零部 装 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塑件的加 一种防变形汽车注塑 件 设 料装置 件的加料装置。 备 改 进 工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装 一种汽车 202123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注塑件技术领域,具体 设 48 注塑件的 128481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涉及一种汽车注塑件 备 抛光装置 9 件 的抛光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防变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装 202123 塑料 形汽车注 骏创科 原始 注塑件技术领域,具体 设 49 166583 实用新型 零部 塑件的混 技 取得 涉及一种防变形汽车 备 X 件 料装置 注塑件的混料装置。 改 进 工 一种高强 本实用新型属于塑胶 装 度汽车轴 202122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 设 50 承塑胶件 737466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取得 一种高强度汽车轴承 备 的冷却装 8 件 塑胶件的冷却装置。 改 置 进 工 一种高可 本实用新型属于夹具 装 202122 塑料 靠汽车塑 骏创科 原始 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 设 51 737458 实用新型 零部 胶件的固 技 3 取得 种高可靠汽车塑胶件 备 件 定夹具 的固定夹具。 改 进 工 一种高可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装 202122 塑料 靠汽车塑 骏创科 原始 塑胶件技术领域,具体 设 52 737457 实用新型 零部 胶件的装 技 9 取得 涉及一种高可靠汽车 备 件 配夹具 塑胶件的装配夹具。 改 进 工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 装 一种汽车 202023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注塑件生产技术领域, 设 53 注塑件的 319446 实用新型 零部 技 0 取得 具体涉及一种汽车注 备 清洗机构 件 塑件的清洗机构。 改 进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 工 202023 塑料 注塑件的 骏创科 原始 注塑件生产技术领域, 装 54 248497 实用新型 零部 扭力测试 技 取得 具体涉及一种汽车注 设 9 件 装置用固 塑件的扭力测试装置 备 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定机构 用固定机构。 改 进 通 用 模 一种防护 202322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 提升 骏创科 原始 具 55 型冲压模 161395 实用新型 种防护型冲压模具,包 生产 技 取得 技 具 0 括底板 安全 术 相 关 通 用 本实用新型属于摄像 模 202321 摄像 一种新型 骏创科 原始 头支架技术领域,具体 具 56 852075 实用新型 头支 车载支架 技 取得 涉及一种新型车载支 技 3 架 架。 术 相 关 工 装 一种保护 202320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 塑料 骏创科 原始 设 57 盖的边缘 960887 实用新型 种保护盖的边缘打磨 零部 技 取得 备 打磨装置 3 装置 件 改 进 通 用 一种便于 本发明涉及模具技术 模 201910 下模的汽 骏创模 原始 领域,具体为一种便于 注塑 具 58 713517 发明 车保险杠 具 8 取得 下模的汽车保险杠模 模具 技 模具 具。 术 相 关 工 装 一种汽车 201910 本发明涉及一种轮毂 骏创模 原始 设 59 轮毂冲压 684107 发明 加工设备,具体是一种 轮毂 具 取得 备 设备 5 汽车轮毂冲压设备。 改 进 通 用 一种汽车 201811 本发明涉及汽车配件 骏创模 原始 注塑 模 60 内饰件注 575694 发明 加工领域,具体是一种 具 取得 模具 具 塑模具 6 汽车内饰件注塑模具。 技 术 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相 关 通 用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模 一种汽车 202123 骏创模 原始 零件生产加工技术领 注塑 具 61 零件的注 137982 实用新型 具 取得 域,具体涉及一种汽车 模具 技 塑模具 3 零件的注塑模具。 术 相 关 通 用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模 202123 零件注塑 骏创模 原始 零件加工技术领域,具 注塑 具 62 128477 实用新型 模具的加 具 2 取得 体涉及一种汽车零件 模具 技 工装置 注塑模具的加工装置。 术 相 关 通 用 一种快速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模 散热的汽 202123 零件模具技术领域,具 骏创模 原始 注塑 具 63 车零件模 137984 实用新型 体涉及一种快速散热 具 2 取得 模具 技 具的切割 的汽车零件模具的切 术 装置 割装置。 相 关 通 用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模 202122 塑胶模具 骏创模 原始 塑胶模具技术领域,具 注塑 具 64 977158 实用新型 用可调节 具 2 取得 体涉及一种汽车塑胶 模具 技 座 模具用可调节座。 术 相 关 通 用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模 202122 塑胶模具 骏创模 原始 塑胶模具技术领域,具 注塑 具 65 969740 实用新型 加工用定 具 4 取得 体涉及一种汽车塑胶 模具 技 位结构 模具加工用定位结构。 术 相 关 202122 一种耐冲 骏创模 原始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提升 通 66 942211 实用新型 压的汽车 具 5 取得 模具技术领域,具体涉 模具 用 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应 用 序 取得 应用 类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类别 技术领域 号 方式 产品 别 分 类 模具 及一种耐冲压的汽车 寿命 模 模具。 具 技 术 相 关 通 用 一种高精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 模 度汽车保 202122 保险杠模具生产加工 骏创模 原始 注塑 具 67 险杠模具 765667 实用新型 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 具 9 取得 模具 技 的抛光装 及一种高精度汽车保 术 置 险杠模具的抛光装置。 相 关 通 用 一种高精 本实用新型属于清洗 模 度汽车保 202122 骏创模 原始 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 注塑 具 68 险杠模具 763594 实用新型 具 X 取得 及一种高精度汽车保 模具 技 的清洗装 险杠模具的清洗装置。 术 置 相 关 工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注塑 装 立柱内饰 202120 模具技术领域,具体涉 塑料 骏创模 原始 设 69 板注塑模 036350 实用新型 及一种汽车立柱内饰 零部 具 取得 备 具去毛刺 9 板注塑模具去毛刺装 件 改 装置 置。 进 通 用 一种汽车 本实用新型属于模具 模 立柱内饰 202120 成型装置技术领域,具 骏创模 原始 注塑 具 70 板注塑模 036355 实用新型 体涉及一种汽车立柱 具 1 取得 模具 技 具加工平 内饰板注塑模具加工 术 台 平台。 相 关 公司现有专利技术主要围绕汽车塑料零部件、注塑工艺以及配套注塑模具, 并不涉及弹簧卡箍产品的冲压模具,也不涉及弹簧卡箍产品本身。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产品、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均与涉诉商业秘密无关,也 不存在相关纠纷和潜在纠纷。 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 “信用中国”等网站并查阅各政府部门、苏州中院出具的证明,另经发 行人法律顾问、发行人及其高管确认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 上述民事诉讼案件(案号:(2023)苏 05 民初 1652 号),发行人、骏创北美、 骏创墨西哥针对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Lalit Verma 提起的仲裁案件之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四、结合生效司法判例及发行人相关诉讼进展,分析说明相关诉讼是否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对本次证 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对骏创科技、骏创模具、沈安居的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析 1、关于骏创科技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诉称“骏创科技 作为沃德公司的控股股东,派遣其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无锡沃德公司的运营 和财务进行管理、审批和决策,因此对无锡沃德公司侵犯原告慕贝尔公司的商业 秘密负有连带责任”,但对此没有举证来证明骏创科技实施了侵权行为,太仓法 院在刑事判决中也未认定骏创科技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规定:“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骏创科技 与无锡沃德具有各自独立的法人人格,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 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各自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6 号生效司法判例中“虽然程彩翠和叶家锦为颐悦公司的股东,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颐悦公司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应由 公司承担,蒙泰公司仅以股东为由主张程彩翠、叶家锦共同侵权,理据不足。基 于此,延及其有亲属关系的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的侵权主张也显然不成立” 这一认定,法院不支持仅以股东为由主张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原告仅以骏创科技系无锡沃德控股股东为由主张骏创科技承担连带责任被法 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第三、骏创科技对无锡沃德出资已全部实缴到位,也未承诺对无锡沃德未来 可能发生的该损失赔偿之债务负有担保义务;另外无锡沃德非一人有限公司,无 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不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主张骏创科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2、关于骏创模具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 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 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骏创模具根据无锡沃德提供的模具图纸为其定做模具,两者之间属于承揽合 同关系。原告诉称骏创模具“接受沃德公司的委托,大量为沃德公司生产侵权模 具,为被告一大肆生产侵权卡箍产品提供帮助”,但原告没有举证来证明骏创模 具为无锡沃德定做模具过程中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模具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 且商业秘密没有像专利和商标那样进行公示并可以比对,骏创模具无法判断无锡 沃德提供的模具图纸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参考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7)青 01 民初 250 号民事判决观点:承揽人均是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 和要求加工设备,并无较多的审查注意义务;作为承揽方也就无法依据定作人提 供的图纸,审查判断出相关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参考青海省西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8)青 01 民初 142 号民事判决(一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 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最高法知民终 1317 号民事判决(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1502 号民事裁定(再审)中均未裁判案件中两名加工承揽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原告主张骏创模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3、关于沈安居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原告诉称“陆晓峰、于臣、韩玉磊伙同沈安居共同谋划,计划以违反保密义 务的方式获取慕贝尔公司卡箍冲压模具图纸并以此为技术基础成立无锡沃德”, 但原告没有举证予以证明;另外,经太仓公安侦查、太仓检察院审查起诉及太仓 法院刑事判决,均未认定沈安居存在实施谋划等共同侵权行为。 沈安居虽作为当时无锡沃德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和无锡沃德是两个 独立的法律主体。参考(2021)最高法知民终 1031 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在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既体现公司意志,又体现法定代表人个人意 志的,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实 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则不能认定法 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所以,原告主张沈安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二)说明相关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上市公司 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对本次证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相关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 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披露原子公司无锡沃德员工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以 来,公司客户稳定,经营业绩持续提升,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9.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增长 18.05%,2024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 入同比增长 21.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降 10.46%,主要 由于北美子公司经营亏损拖累,上述案件对公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自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涉及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以来,公司各项经营安排正常 推进,该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涉诉商业秘密与公司现有 产品、生产工艺、定制化属性、专利技术、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均不相同,公司未 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发展关键资源要素与涉诉商业秘密也无关。 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及举证,并参考上述生效司法判例, 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发行人、骏创模具、沈安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 且沈安居已出具相关承诺: 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 苏 05 民初 1652 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 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相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诉讼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1-6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对相关诉讼对持续 经营能力的影响分析如下: 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具体影响分析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 不构成影响 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 不构成影响 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 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等方面不具有明显 不构成影响 优势; (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构成影响 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 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 不构成影响 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 (六)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 不构成影响 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 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 不构成影响 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 (八)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 不构成影响 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公司重要资产或技术不存在重大 纠纷或诉讼,公司现有专利技术不 涉及该商业秘密诉讼,具体详见本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 题回复 “三、说明发行人现有专 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利技术等是否与涉诉商业秘密有 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 关联,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 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是 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且相关诉讼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 本题回复“四/(二)/1、相关诉讼 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不构成影响 综上,上述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相关诉讼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对本次证券发行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分析,相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构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 条件的情况如下: 案件对条件的 是否 序号 条款 影响 符合 九(一)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无影响 符合 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 不存在重大不 九(二) 符合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利影响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 九(三) 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 无影响 符合 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 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九(四) 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无影响 符合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 十(一) 无影响 符合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十(二) 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无影响 符合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十(三) 无影响 符合 会认可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 十(四) 无影响 符合 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不存在重大不 十(五) 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符合 利影响 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相关诉讼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不会对本次证券发 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说明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及期后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交 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兴”)在报告期内及期后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涉及商业秘 项目 交易内容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密诉讼模具 骏创汽车 模具 113.99 182.07 13.64 无 骏创模具 模具 - - 131.77 10.27 无锡沃德 模具 - - 159.84 - 合计 113.99 182.07 305.25 - 报告期内,公司自宏元兴采购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及骏创模具自身产能不足, 将部分模具加工及修模服务委托给宏元兴。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与宏元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情况。 六、结合发行人投资设立无锡沃德、对外出售无锡沃德股权的商业背景和 商业逻辑,说明受让上市公司所持无锡沃德股权的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受让方交易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拆 借给无锡沃德资金来源及必要性,受让人承担债务的商业合理性。 (一)投资设立无锡沃德的商业背景和商业逻辑 1、无锡沃德设立时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骏创科技 300.00 60% 货币 郁金娟 60.00 12% 货币 王艳 45.00 9% 货币 盛宝凤 45.00 9% 货币 丁琳 25.00 5% 货币 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徐同贵 25.00 5% 货币 合计 500.00 100% 2、设立时相关股东背景 股东名称 背景介绍 角色分工 公司主要通过执行董事、股东 具有资金实力,具有对外投资开拓新业务领域 会的决策机制对该公司进行 骏创科技 的意愿。 管控,同时派驻财务人员管控 该公司财务。 陆晓峰配偶,陆晓峰曾系慕贝尔汽车部件(太 郁金娟 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贝尔”)员工, 具有弹簧卡箍生产经营经验。 负责无锡沃德销售、生产、技 于臣母亲,于臣曾系慕贝尔员工,具有弹簧卡 盛宝凤 术等具体生产经营。 箍生产经营经验。 韩玉磊配偶,韩玉磊曾系慕贝尔员工,具有弹 王艳 簧卡箍生产经营经验。 丁琳 具有汽车行业市场渠道资源。 在市场推广方面提供协助。 徐同贵 具有汽车行业市场渠道资源。 3、合作开展的背景和商业逻辑 骏创科技与陆晓峰等人进行合作的原因是,在公司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时,为 寻求新的发展机会,进一步增加产品系列,提升公司销售规模,拟投资设立金属 零部件工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在评估产品及行业后,考虑到金属零部件在汽车制造中应用较为广泛, 市场空间较大;且金属卡箍产品系标准化产品,产品本身不涉及专利壁垒,国内 专业化、规模化的参与者较少,具有一定的市场机会;另陆晓峰等人并未与慕贝 尔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进而与陆晓峰等人达成合作。 综上,上市公司出于拓展自身业务领域的目的,在评估了产品的市场空间以 及产品不存在专利壁垒的基础上,与其他合作方设立了无锡沃德,具有合理的商 业背景。 (二)对外出售无锡沃德的商业背景及商业逻辑 1、骏创科技出售沃德的商业背景 2022 年 12 月 15 日,无锡沃德 3 名管理人员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因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骏创科技考虑到无锡沃德规模较小,对公司业绩贡献较小,出售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较小,而上市公司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系列 产品增速较快,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在该系列产品,缺乏足够精力来处理无锡 沃德事务。故从最大程度上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作出了 出售无锡沃德股权的决策。 因此,骏创科技基于自身及股东利益,出售无锡沃德股权的商业背景合理。 2、对外出售无锡沃德的商业逻辑 (1)无锡沃德持续经营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由于无锡沃德 3 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无锡沃德部分 模具遭到扣押,同时公司合理推测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被侵权方将对无锡沃德发 起民事诉讼,无锡沃德很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期间,无锡沃德经营势 必受到较大影响,持续经营将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从而造成亏损扩大的问题,影 响上市公司利润及股东利益。 (2)声誉影响 虽然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无锡沃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事宜,但如果 上市公司不及时出售,无锡沃德仍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则后续的诉讼有可能在 一定程度上给上市公司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潜在成本 上市公司塑料零部件业务快速增长,处于关键发展期,需要企业管理层投入 巨大的精力。如果无锡沃德仍作为子公司特别是在存在较高诉讼风险情况下,必 然需要发行人花费较多精力妥善处理无锡沃德经营和诉讼问题,从而侵占对塑料 零部件的管理投入并影响塑料零部件业务发展。 综上,上市公司做出对外出售无锡沃德在商业逻辑上具有合理性。 (三)无锡沃德股权受让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或特殊 利益安排 无锡沃德股权受让方王明根系无锡沃德小股东丁琳(原持有 5%股权)的公 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王明根家族具有汽车行业从业经验。 经查阅王明根、丁琳及其配偶等人的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均与上市公 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受让方与发行人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等相关协议具有合理商业逻辑,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受让方均已出具声明承诺,确认交易真实,双方不存在代持等特 殊利益安排,另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与受让方及无锡沃德/德创之间不存在异 常资金往来。 综上,无锡沃德股权受让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特 殊利益安排。 (四)受让方交易的合理性 1、具备汽车零部件公司经营管理能力 丁琳参与设立无锡沃德,其对无锡沃德经营情况较为了解。王明根家族具有 汽车行业从业经验,具备汽车零部件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看好无锡沃德业务发展 前景。 2、无锡沃德具有成熟的人员团队和优质的客户群体 无锡沃德自 2018 年成立以来已耕耘多年,团队及供销渠道健全,客户群体 较为优质,技术水平得到客户认可。 3、通过替代技术方案可以避免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 弹簧卡箍是标准化产品,市场上存在多家参与者,侵权行为发生在模具冲压 环节,且市场上存在可替代技术方案。通过替代技术方案可以避免可能涉及的侵 权问题,其业务具有继续经营的基础。 4、作为有限公司股东,收购无锡沃德的相关风险可控 虽然无锡沃德存在民事赔偿责任风险,但其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收购无锡沃德的相关风险可控。 在其收购之后,考虑到无锡沃德的声誉风险,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受让方将无锡沃德部分资产、负债等按照价格公允、程序合规的方式出售至其控 制的无锡德创,由无锡德创作为主体运营。因此王明根家族做出的收购决策背景 合理,其以合理的成本收购了一项具备较好经营基础的业务,节省了初始投资成 本及重新创业的时间成本,决策具有商业合理性。 (五)发行人拆借给无锡沃德资金来源及必要性 1、发行人拆借给无锡沃德资金来源 公司对无锡沃德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协议日期 实际出借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2019 年 6 月 20 日 2019 年 6-9 月 三年 500.00 2019 年 10 月 24 日 2019 年 10 月-2020 年 7 月 三年 1,000.00 2021 年 5 月 7 日 2021 年 5-8 月 三年 660.00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9 月 三年 150.00 近年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对无锡沃德借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经营资 金,公司 2018 年-2021 年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归母净利润 2018 年度 13,655.86 2,499.97 2019 年度 15,597.49 1,978.64 2020 年度 17,905.11 2,102.21 2021 年度 34,540.49 2,806.17 根据公司与无锡沃德的借款协议日期以及对其实际出借日期,借款行为均发 生在 2021 年 10 月之前,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到账。公司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5,100.00 万元,根据偿还银行贷款明细, 对无锡沃德借款的资金不是公开发行所需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所 偿还银行贷款 5,100.00 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厂房建设和供应商货款,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还 借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日期 借款用途 还款日期 款金额 苏州银行 1,250.00 2020.1.20 属于项目专用贷款(长 2022/6/15 1,225.13 苏州银行 440.00 2020.4.2 期借款),全部用于支 2022/6/15 434.07 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州银行 820.00 2020.12.11 付一期厂房建设 2022/6/15 798.50 苏州银行 500.00 2022.1.1 2022/7/12 501.22 苏州银行 500.00 2022.1.2 2022/7/12 501.22 苏州银行 500.00 2022.1.3 2022/7/12 501.22 全部支付供应商货款 苏州银行 500.00 2022.1.21 2022/7/12 501.22 苏州银行 500.00 2022.1.25 2022/7/12 501.22 苏州银行 500.00 2022.1.27 2022/7/12 136.19 合计 5,510.00 - - - 5,100.00 综上所述,公司对无锡沃德借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经营资金,与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无关,募集资金所偿还借款没有用于对无锡沃德借款。 2、对无锡沃德借款的必要性 (1)无锡沃德具有较多资金需求 单位:万元 科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3,406.02 1,309.96 462.23 89.97 营业利润 202.16 -461.70 -509.98 -318.70 净利润 185.87 -461.73 -510.07 -318.70 总资产 4,424.26 2,937.16 1,904.34 1,110.90 净资产 189.50 -870.85 -409.11 100.96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1,296.14 1,115.30 1,076.30 592.36 无锡沃德在开办前期,其净资产、营业收入规模较低,同时进行较多固定资 产投资以及运营资金投入,因此对资金存在较多需求。 (2)选择以借款方式提供资金的必要性 一方面,因债权的偿还优先级高于股权,出于控制投资风险的角度,不宜大 幅增加注册资本,避免因公司经营不善,投资难以收回;另一方面,借款方式比 股权方式较为灵活,在无锡沃德需要时借出,资金多余时收回,从而便于公司的 资金管理。因此,公司选择以借款方式对其提供资金。 综上,公司拆借给无锡沃德具有必要性。 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六)受让人承担债务的商业合理性 1、债务形成过程情况 因无锡沃德日常经营需要,在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累计为无锡沃 德提供借款本金 1,975.37 万元,该等借款对应的尚未支付利息 254.06 万元,本 息合计 2,229.43 万元。因公司出售了持有该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无锡沃德不再纳 入合并报表,导致该笔借款被动形成对外借款。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还款方案, 无锡沃德将在 5 年内尽快偿还上述借款。 根据发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无锡沃德拟出售其业务、资产和负债给无锡德 创,交易各方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无锡沃德 所欠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随之转移至无锡德创承继,由无锡德创按照原还款 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经发行人 2023 年 11 月 28 日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已与无 锡沃德、无锡德创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同意无锡德创承接前述无 锡沃德所欠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鉴于无锡德创股权由王明根家族控制, 原无锡沃德其他少数股东不再持股,相关 40%担保也同步转让给王明根家族承担。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拆借给无锡德创(2023 年 11 月无锡沃德将债 务转移给无锡德创)的借款本金和尚未支付利息余额为 2,022.15 万元(现值口 径),针对该笔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 1,292.63 万元。考虑到 2024 年上半 年已收回 140.00 万元,如剩余款项不能收回,对发行人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 729.52 万元。 2、受让方承担债务的合理性 在骏创科技将无锡沃德 60%股权出售予受让之后,受让方并不直接承担无锡 沃德的债务,无锡沃德直接负有对骏创科技的债务,受让方亦未承担新的担保。 在无锡沃德将部分资产、负债等出售予无锡德创之后,鉴于系资产、负债打 包出售,如果仅出售资产,无锡德创收购成本将较高,在承担负债的情况下,将 节省取得资产所付出的资金,因此无锡德创承担负债具有必要性。 同时,无锡沃德原小股东不再参与无锡德创经营,无锡德创由王明根家族控 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制,原小股东在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时将其所承担的担保同步转让予王明根家族承 担,一方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一致同意,另一方面原小股东承担的担 保系其按照持股比例所承担的,因此受让方承接其他小股东的担保具有合理性。 综上,受让方承担债务具有合理性。 七、说明对外出售无锡沃德股权后,无锡沃德/无锡德创的经营情况,能否 按计划还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如有,是否存在 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 (一)无锡沃德/无锡德创的经营情况 2023 年度,无锡沃德因员工存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故业务逐步收缩, 主要经营活动为收回部分客户回款以及冲压环节替代方案准备工作。2023 年 10 月,无锡德创收购了无锡沃德部分资产和负债,承继了业务及客户,无锡沃德逐 步停止运营。无锡德创在 2024 年 1-6 月订单稳步增长,经营活动正常。 2023 年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沃德/无锡德创能够按计划 还债,随着无锡德创经营活动逐步正常化,其还债能力有所增强。 (二)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如有,是否存在利 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 经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及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高管个人银行流水,自发行人出售无锡沃德以来,除无锡沃德/无锡德创 按期归还借款之外,不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 排。 八、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说明发行人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治理是 否存在重大缺陷,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内控健全有效,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1、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制度 发行人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确保了各项工作都有 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章可循。 在公司治理方面,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 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 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已全面实施。公司根据业务情 况设置了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研发部、采购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 门,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2、发行人内控健全有效,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8 日、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 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 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因此,公司的内部 控制是有效的。由于内部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随着内部控制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发展的需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随之改变,为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 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并使其得到有效执行,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 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中审众环于 2023 年 9 月 8 日、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众环专字(2023)330014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330003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认为: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内控健全有效,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1、发行人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 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规范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管理,强化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公司通过 实施一系列的控制举措,以保障对子公司的有效管控,主要包括人事控制、财务 控制、权限控制、信息控制等方面。 (2)对员工聘用的人事管理制度 对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的聘用,人力资源部门对拟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确认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员工入职时视其岗位需要签 署《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聘用期内及聘 用期外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要求其在任职期间不侵犯前雇主的商业秘 密,不违反与前雇主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等。 (3)对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 公司制定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了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以 及所负有的责任及义务,防范和杜绝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也严禁员工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以维护公司的安全与利益。 (4)对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 公司加强对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专人定期对现有知识产权 进行全面梳理,确认所有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加强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 法律风险。 2、发行人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自无锡沃德 3 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事件发生以来,公司重视并加强对子公司 及商业秘密的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均有效执行,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 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并根据苏州中院开具的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再发生过类似事件。 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九、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一系列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查阅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文件,并取得本案代理律 师的确认函,了解目前上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 2、查阅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具体证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交 易合同、销售统计表;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类别、生产工艺、所 用原材料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是否存在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涉诉商业秘密对发行人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4、查阅公司现有专利技术证书、获取各政府部门及法院出具的证明,取得 发行人法律顾问、发行人及其高管对诉讼、仲裁情况的确认文件,访谈公司总经 理、模具技术负责人、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并查询相关网站,了解公司现有 的专利技术等情况,分析现有专利技术等是否与涉诉商业秘密有关联,发行人是 否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5、查阅相关生效司法判例、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相关刑事判决书、 《审计报告》、沈安居出具的承诺,取得本案代理律师的确认函,分析相关诉讼 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对本次证券 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宏元兴的交易合同、订单,查阅宏元 兴工商资料,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宏元兴的交易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7、查阅无锡沃德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出售无锡沃德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受 让方所签声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无锡沃德出售真实性的承诺,访谈了解 出售无锡沃德的背景、商业合理性以及受让方受让的背景、商业合理性; 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实地走访无锡沃德/无锡德创,并对其实控人及员工访谈,了解无锡沃德 /无锡德创的经营情况;核查发行人、董监高(独立董事除外)银行流水,核查 无锡沃德/无锡德创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利益输送或 特殊利益安排; 9、查阅《招聘及录用管理规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计算机网络通讯 管理规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组织结构图、 各部门职能说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3300145 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3300034 号),并查询相关网站,了解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及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情况,分析发行人内 控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 生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目前上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为:公司已收到起诉状副本,财产保 全已完成,本案件已于 2024 年 8 月 6 日、9 月 2 日、10 月 16 日、10 月 21 日上 午及 10 月 21 日下午举行了听证和开庭程序,案件所有听证和开庭已全部结束, 尚待法院判决。 2、报告期内,除已处置子公司无锡沃德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利用涉 诉商业秘密的情况,涉诉商业秘密对发行人收入及利润影响较小。 3、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等与涉诉商业秘密无关联,不存在纠纷。除了上述 民事诉讼案件(案号:(2023)苏 05 民初 1652 号),发行人、骏创北美、骏创 墨西哥针对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Lalit Verma 提 起的仲裁案件,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的行为。 4、相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上市 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 件,不会对本次证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宏元兴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交易,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与 宏元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6、发行人投资设立无锡沃德、对外出售无锡沃德股权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受让上市公司所持无锡沃德股权的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受让方交易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拆借给无锡沃德资金具有 必要性,拆借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人自有经营资金,与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无关。 7、对外出售无锡沃德股权后,无锡沃德/无锡德创的经营情况正常,能够按 计划还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和上述还债之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8、发行人内控健全有效,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 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9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 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除上述问题之外,公司存在如下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事项: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墨西哥孙公司合作方及其负责人发起仲裁,具体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要求与规定进行审慎核查,除上述 情况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 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四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一》回复的更新 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一》回复内容的修改、补充以楷体加粗的方式列示。 问题 2. 业务模式披露充分性与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1)发行人 2022 年上市后新增苏州骏创 软件有限公司、苏州骏创贸易有限公司、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等 三个子公司。(2)苏州释欣在成立初期,由于公司规模较小,承接业务能力有 限,盈利能力较弱,曾出现长期亏损的情况。周伟锋作为苏州释欣控股股东, 为了维系苏州释欣可持续发展经营,除正常出资款外,曾多次把自有资金以借 贷形式注入公司,维持苏州释欣日常经营。(3)报告期内,周伟锋因企业运营 需求,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度,累计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借款 370 万 元。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目前苏州释欣公司经营正常并仍处于发展上升 阶段,未见其后续偿债能力存在异常,款项具有可收回性。”(4)上市公司 2021 年单项计提苏州释欣坏账准备 58.59 万元,计提比例为 59.06%;上市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计提单项计提苏州释欣坏账准备分别为 72.98 万元、74.23 万元,计提比例分别为 93.35%、95.14%。 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新设立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主要 客户与供应商情况及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客户类型、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 销售产品内容等,说明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新增业 务及经营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苏州释欣经营情况,与上市公司产生交易情 况等,说明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有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 述,苏州释欣经营情况风险是否揭示充分。发行人上市以来就苏州释欣事项的 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新设立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主要客户与供应 商情况及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客户类型、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产品内 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容等,说明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新增业务及经营情 况。 (一)结合报告期内新设立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主要客户与供 应商情况 1、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 (1)骏创软件 公司名称 苏州骏创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C5XNCJ8R 成立日期 2023 年 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耿志军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船坊头路 6 号 1 号楼 5 楼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 经营范围 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 2023 年 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51%,耿志军持股 49% 经营情况 2024 年 1-6 月,营业收入 88.49 万元;2023 年度尚未实现营收。 (2)骏创贸易 公司名称 苏州骏创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C505525B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沈安居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123 注册地址 号 1 幢 1707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 经营范围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 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 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网络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 100% 2024 年 1-6 月,营业收入 252.23 万元;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554.37 经营情况 万元;2022 年尚处于初步开展经营阶段,尚未形成收入。 (3)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公司名称 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公司注册号 MPM220621JT0 2022 年 6 月 21 日(备注:该主体原系 LalitVerma 先生控股公司,设 成立日期 立后至今并未实际出资,并未开展经营,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通过 股东变更调整为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 100 万墨西哥比索 主营业务 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 设立时,骏创北美持股 70%,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股权结构 C.V 持股 30%;公司暂时丧失对骏创墨西哥的控制,自 2024 年 6 月 15 日起,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4 年 1-6 月,营业收入 1,891.93 万元;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981.00 经营情况 万元。 注:骏创墨西哥营业收入中模具类销售收入确认采用净额法。 (4)XCONN DEVELOPMENT PTE. LTD 公司名称 XCONN DEVELOPMENT PTE. LTD 公司注册号 202410901D 成立日期 2024 年 3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20.00 万新加坡元 主营业务 汽车零部件的进出口贸易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尚未运营。 2、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骏创软件 为优化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推动公司全面实施数字化、现代化转型, 提升公司竞争力,助力公司全方位、高质量、高速度的发展,因此公司设立骏创 软件。骏创软件主要从事管理型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运营前期主要服务于公司内 部的部分软件需求,并累积经验,逐步增加产品系列和提升服务能力。 报告期内,2023 年度尚未实现营收,2024 年 1-6 月,营业收入 88.49 万元。 报告期内,骏创软件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产品内容 2024 年 1-6 IT 设施、软件及运维 1 骏创科技 88.49 月 服务 合计 88.49 -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产品内容 1 拓境(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4.15 技术服务 2024 年 2 广东智慧门牌科技有限公司 1.65 电子产品 1-6 3 广州触沃电子有限公司 0.41 电子产品 月 4 成都盛世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0.19 技术服务 合计 16.40 - (2)骏创贸易 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骏创贸易,主要为了公司境外下属公司及境外委外加工 厂商向境内供应商采购性价比较高的物资提供更便捷的贸易通道,主要客户为公 司境外下属公司。 报告期内,骏创贸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期间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产品内容 号 2024 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其 1 骏创北美 199.80 年 他 1-6 2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 21.24 原材料 月 3 MVP PLASTICS, INC. 17.79 原材料 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 骏创墨西哥 12.08 机器设备及其他 合计 250.91 - 注:骏创贸易对贸易类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 单位:万元 序 期间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产品内容 号 1 苏州新凯紧固系统有限公司 110.42 原材料 2024 2 骏创科技 95.32 原材料及设备 年 3 昆山思凯乐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84.74 原材料 1-6 月 4 阿雷蒙汽车紧固件(镇江)有限公司 58.80 原材料 5 布尔顿精密部件(无锡)有限公司 56.72 原材料 合计 406.00 - 单位:万元 序 期间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产品内容 号 1 骏创北美 364.40 机器设备及其他 2023 2 MVP PLASTICS, INC. 166.26 原材料销售 年度 3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23.71 原材料销售 合计 554.37 - 注:骏创贸易对贸易类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 单位:万元 序 期间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产品内容 号 1 深圳市迪嘉机械有限公司 464.20 设备 2 苏州奥克瑞机械有限公司 361.06 设备 2023 3 苏州绿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71.45 运费 年度 4 苏州新凯紧固系统有限公司 183.41 原材料 5 上海泽洪物流有限公司 81.02 运费 合计 1,361.14 - (3)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骏创墨西哥主要客户为整车厂商及其配套零件厂商,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 生产和销售。 报告期内,骏创墨西哥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产品内容 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T 公司 917.42 注塑件 2024 2 广达集团 509.94 注塑件 年 3 RAMKO INJECTION INC. 134.51 注塑件 1-6 月 4 骏创科技 79.52 注塑件 5 Yazaki North America INC 70.47 注塑件 合计 1,711.86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产品内容 1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 2,055.01 委托加工、服务 2024 2 骏创科技 953.10 模具、原材料 年 3 骏创北美 275.82 服务 1-6 月 4 RACING CARGO MEXICO 79.66 服务 5 骏创贸易 34.24 原材料 合计 3,397.83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产品内容 1 T 公司 292.99 注塑件 2 广达集团 346.59 注塑件 2023 3 FOXTEQ SINGAPORE PTE.LTD. 164.47 注塑件 年度 4 YAZAKI NORTH AMERICA, INC. 141.83 注塑件 5 Nexus Electronics LLC 19.72 注塑件 合计 965.59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产品内容 MAGNUM TECHNOLOGIES DE 1 925.44 委托加工、服务 MEXICO 2 骏创科技 236.42 模具 2023 年度 3 PROYECTOS DOVELA 4.66 服务 4 GOSSLER 2.78 服务 5 JESUS VERDUZCO 1.84 服务 合计 1,171.14 注:骏创墨西哥对贸易类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 报告期内,骏创墨西哥自 2024 年 6 月 15 日起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骏 创新加坡尚未运营之外,其他公司新设子公司均处于起步开展经营状态,客户尚 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在发展中,营收规模稳步增长中。 (二)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客户类型、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产品 内容等,说明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新增业务及经营 情况。 1、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客户类型、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产品内容 等 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为整车厂商及其零部件配套厂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期间 客户名称 客户类型 销售金额 销售产品内容 号 1 T 公司 直销 17,843.88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2024 2 广达集团 直销 4,543.94 汽车塑料零件 年 3 安通林 直销 3,323.99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1-6 月 4 斯凯孚 直销 2,697.63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5 和硕联合 直销 2,541.04 汽车塑料零件 合计 - 30,950.48 - 1 T 公司 直销 28,749.62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2 广达集团 直销 11,021.49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2023 3 安通林 直销 6,812.25 汽车塑料零件 年度 4 斯凯孚 直销 6,000.55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5 和硕联合 直销 5,702.52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合计 - 58,286.43 - 1 T 公司 直销 19,087.73 汽车塑料零件及模具 2 广达集团 直销 9,204.36 汽车塑料零件 2022 3 斯凯孚 直销 7,041.75 汽车塑料零件 年度 4 和硕联合 直销 6,897.44 汽车塑料零件 5 安通林 直销 4,449.45 汽车塑料零件 合计 46,680.73 2、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新增业务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以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业务,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塑 料零部件、模具、汽车金属零部件等,以汽车塑料零部件为主;目前,公司汽车 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塑料零部件产品在传统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中均有应用,根据在汽车中的应用 可分为汽车悬架轴承系列、汽车天窗控制面板系列、其他汽车塑料零部件系列等。 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仍为以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业务, 为汽车制造商及其零部件制造商等核心客户群体提供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满足 应用需求的零部件产品,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新增业务的情况。 二、结合报告期内苏州释欣经营情况,与上市公司产生交易情况等,说明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有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苏州释 欣经营情况风险是否揭示充分。发行人上市以来就苏州释欣事项的信息披露是 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定。 (一)结合报告期内苏州释欣经营情况,与上市公司产生交易情况等,说 明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有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苏州 释欣经营情况风险是否揭示充分。 1、结合报告期内苏州释欣经营情况,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苏州释欣经营情况(未经审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58.78 1,152.72 1,138.73 净利润 3.78 318.54 101.43 资产总计 1,149.47 1,157.89 943.45 报告期内,苏州释欣与发行人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备注 号 1 采购金额-委外加工费 131.98 94.45 - 喷漆委托加工 通过出售机器 2 销售金额-机器租赁 20.39 42.41 47.85 再回租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释欣既有销售又有采购。具体采购内容为委外加工, 具体销售金额为机器设备的售后回租。 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有误,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州释欣经营情况风险是否揭示充分 基于公司存在对苏州释欣存在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其中应收账款账面金 额分别为 78.18 万元、78.02 万元、77.87 万元,应收账款系由 2021 年及以前销 售塑料零部件和模具形成;长期应收款账面金额分别为 240.78 万元、189.41 万 元、173.90 万元,长期应收款由设备售后租回导致的分期收款形成,具体原因 是苏州释欣 2020 年末所欠公司货款出现逾期情况,公司为保障货款的收回与其 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将其经评估的设备价值 340.10 万售予公司,冲 抵其所欠货款,公司再以租赁形式出租给苏州释欣使用,同时公司与其签署了《设 备租赁合同》租期为 3 年,公司向苏州释欣按月收取租金,以达到分期收款目的, 2021-2023 年度含税租金分别为 516,115.07 元、497,668.95 元、479,220.57 元,苏 州释欣有权优先购买租赁标的。2023 年 12 月,苏州释欣与骏创科技就《设备租 赁合同》租期展期 3 年,2024-2026 年度含税租金分别为 460,774 元、453,600 元、423,880 元。截至目前,苏州释欣均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与苏州释欣相关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1)2022 半年度报告 1)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位)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苏州释欣汽车零部 导 致 信 用 风 险与 正 常 781,767.62 575,391.38 73.6 件有限公司 信 用 风 险 组 合中 的 款 项不同。 合计 781,767.62 575,391.38 —— —— 2)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长期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长期应收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长期应收款(按单 计提比例 位)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苏州释欣汽车零部 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2,560,300.51 1,059,873.81 41.40 件有限公司 导致信用风险与正 常 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用风险组合中的 款 项不同。 合计 2,560,300.51 1,059,873.81 —— —— 3)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收账款-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位)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苏州释欣汽车零部 导致信用风险与正常信 41,472.41 2,073.62 5.00 件有限公司 用风险组合中的款项不 同。 合计 41,472.41 2,073.62 —— —— (2)2022 年度报告 1)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位)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 件,债权将在未来分期收回, 苏州释欣汽车零部 781,767.62 729,756.56 93.35 导致信用风险与正常信用风 件有限公司 险组合中的款项不同,预计债 务人还款能力不足。 合计 781,767.62 729,756.56 93.35 —— 2)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年末余额 项目 折现率区间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分期收款 2,530,903.18 1,509,086.95 1,021,816.23 5.24% 减:未实现融 123,124.64 - 123,124.64 5.24% 资收益 合 计 2,407,778.54 1,509,086.95 898,691.59 — 3)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收账款-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款 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位)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导 苏州释欣汽车零部 41,472.41 2,073.62 5.00 致信用风险与正常信用风 件有限公司 险组合中的款项不同。 合计 41,472.41 2,073.62 5.00 —— (3)2023 半年度报告 1)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 计提比例 位)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债权将在未来分期收回,导致信 苏州释欣汽车零 780,230.26 742,291.96 95.14 用风险与正常信用风险组合中 部件有限公司 的款项不同,预计债务人还款能 力不足。 合计 780,230.26 742,291.96 95.14 —— 2)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期末余额 项目 折现率区间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分期收款 2,318,858.68 1,536,252.31 782,606.37 5.24% 减:未实现融 59,527.56 59,527.56 5.24% 资收益 合 计 2,259,331.12 1,536,252.31 723,078.81 — 3)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收账款-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位)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导 苏州释欣汽车零部 39,935.05 1,996.75 5.00 致信用风险与正常信用风 件有限公司 险组合中的款项不同。 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位)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合计 39,935.05 1,996.75 5.00 —— (4)2023 年度报告 1)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 计提比例 单位)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债 苏州释欣汽 权将在未来分期收回,导致信用风 车零部件有 780,230.26 742,291.96 95.14 险与正常信用风险组合中的款项 限公司 不同,预计债务人还款能力不足。 合计 780,230.26 742,291.96 95.14 —— 2)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年末余额 项目 折现率区间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分期收款(售后 1,894,122.47 1,596,669.98 297,452.49 — 回租) 减:未实现融资 收益 合 计 1,894,122.47 1,596,669.98 297,452.49 — 3)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收账款-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单 计提比例 位)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导致信 苏州释欣汽车零 39,935.05 1,996.75 5.00 用风险与正常信用风险组合中 部件有限公司 的款项不同。 合计 39,935.05 1,996.75 5.00 —— (4)2024 年半年度报告 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 计提比例 (按单位)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债 苏州释欣汽 权将在未来分期收回,导致信用风 车零部件有 778,693.04 742,215.10 95.32% 险与正常信用风险组合中的款项不 限公司 同,预计债务人还款能力不足。 2)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期末余额 项目 折现率区间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分期收款(售后回租) 1,738,972.54 1,309,473.76 429,498.78 — 3)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应收账款-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款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按 计提比例 单位)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 苏州释欣汽车 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导致 零部件有限公 38,397.83 1,919.89 5.00 信用风险与正常信用风险组合中的 司 款项不同。 报告期内,苏州释欣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分别为 72.98 万元、74.23 万元、74.22 万元;计提比例分别为 93.35%、95.14%、95.32%。长期应收款单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分别为 150.91 万元、159.67 万元、130.95 万元;计提比 例分别为 62.68%、84.29%、75.30%。报告期内,苏州释欣已按照还款计划履约 还款,对债务人后续的偿债能力进行了评估程序:①获取了苏州释欣 2022 年度、 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其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现明显 异常。报告期内实现收入 1,138.73 万元、1,152.72 万元、558.78 万元,生产经营 稳定。②自 2021 年 2 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 200.00 万元以来,公司经营情况平 稳增长。③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苏州释欣公司未发生其他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重大诉讼,因此对苏州释欣长期应收款项按账龄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计提金额充分。 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苏州释欣经营正常并处于平稳上升阶段,未见其后续偿债能力存在异 常,不存在经营情况风险。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苏州释欣的应收账 款余额为 77.87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95.32%,长期应收款余额为 173.90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75.30%,均已进行充分计提,对发行人整体经营情 况影响较小。 苏州释欣与上市公司产生交易情况与信息披露内容一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苏州释欣经营情况揭示充分。 (二)发行人上市以来就苏州释欣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 第 2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相关管理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一)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元。”,因苏州释欣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故无需进行关联交易披露。 且发行人上市以来,基于:①苏州释欣经营情况②苏州释欣还款情况的综合 判断,对苏州释欣长期应收款进行了单项计提,金额计提充分。苏州释欣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定。 三、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一系列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获取并查阅了骏创软件和骏创贸易企业信用报告及 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境外法律意见书、骏创墨西哥仲裁相关资料、骏创新加坡工商资料 及良好信用证明;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定期财务报告及报告期内子公司财务报表; 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访谈了发行人董秘,关于公司上市后主营业务情况及子公司经营情况; 4、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关于报告期内苏州释欣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5、获取了苏州释欣企业信用报告; 6、获取了苏州释欣与发行人的资产购买协议及设备租赁协议; 7、获取了苏州释欣与沈安居的还款承诺书; 8、获取了苏州释欣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2024 年上半年财务报 表; 9、查询北京证券交易所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则及发行人披露的公告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骏创墨西哥已不再纳入合并报表,其他新设 子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 2、发行人上市后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3、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与苏州释欣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无误,不存在误导性 陈述,苏州释欣经营情况风险揭示充分; 4、发行人上市以来关于苏州释欣事项的信息披露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 管理规定。 问题 4.其他问题 (1)创新性特征的相关说明是否充分。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的创新投入、 创新成果及市场地位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创新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2)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曾 对外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请发行人:①说明前述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定价公允性,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潜在不利影响。②结合上市公司对关键管理 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管理有效性,明确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是 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否持续合规经营,是否存在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措施有效性。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 2022 年存 在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 17.95 万元,且部分行政处罚涉及安全生产相 关违规。请发行人说明:①上市以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 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持续有效。②列表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 事项的违规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并结合涉及处罚事项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等,明确说明前述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上 市公司持续符合发行条件。 (4)关于独立董事。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已出具说明,拟在 2023 年 11 月之前规范完毕独立董事任职安排。请发行人:①说明独立董事任职安排等 规范情况。②说明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5)劳动用工、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由 于上市公司存在 2020 年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规定的 10%上限的情况。请发行人:①结合报告期各期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等情形,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劳动用工合规性,是否存在劳动用工违 规受到处罚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揭示充分。②说明发行人上市以来社保缴纳 是否持续合规,是否仍存在上市公司未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 滞纳金及其他支出的承诺是否持续有效,是否涵盖上市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的经 营期间。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2)(3)(4) (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曾对外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请发行人:(1)说明前述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对上市公司是否存 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在潜在不利影响。(2)结合上市公司对关键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 行为管理有效性,明确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合规经营,是否存在不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一)说明前述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潜 在不利影响 1、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2022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将其持有无锡沃德 60%股权转让给王明根,转让 后公司不再持有无锡沃德的股权,该议案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骏创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与王明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关 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共计 115.17 万元,首笔转 让款 67.80 万元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于无锡沃 德评估报告出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支付。骏创科技已收到王明根支付的所有股权 转让款。无锡沃德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交易不 涉及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的比例要求,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106)。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 总资产为人民币 381,668,531.38 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15,265,140.42 元。根据无 锡沃德 2022 年 11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显示,无锡沃德总资产为人民币 45,886,672.43 元,占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12.02%;净资产为人民币 1,135,157.18 元,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0.98%。 综上,公司与股权受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 方已按约定履行完成。公司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权转让合规。 2、股权转让的定价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与王明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双方同意按照无锡沃德 2022 年 11 月份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显示的净资产价值 113.52 万元为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持有无锡沃德 60%股权比例计算,作价人民币 67.80 万元。此外,各方 一致同意,将由无锡沃德聘请符合资质且经骏创科技书面认可的评估机构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评估报告,若无锡沃德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与 无锡沃德 2022 年 11 月份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显示的净资产价值的金额差异超 过 15%,则各方根据实际评估值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并签署补充协议,定价调整 机制为:调整后股权转让款价格为经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60%。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无锡沃德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 具了编号为万隆评报字(2023)第 10158 号的《评估报告》,无锡沃德评估价值 为 191.95 万元。在评估报告出具后,购买方与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支付了补充股权购买款 47.37 万元。 无锡沃德净资产价值经过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交易价格按 照评估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3、股权转让对发行人存在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明根已缴纳全部转让款,无锡沃德已办 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股权转让事宜已全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对发行人存在以 下影响: (1)对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影响 无锡沃德主要从事汽车金属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金属弹簧卡箍, 业务定位于各品牌汽车及其胶管零部件厂商,直接或间接为比亚迪、理想等车型 进行配套。发行人于 2022 年末出售子公司无锡沃德后,无锡沃德所生产和销售 的汽车金属零部件业务不再纳入公司业务范围。 由于无锡沃德主要从事金属件业务,发行人近年来将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系 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列产品作为业务重点,无锡沃德所从事业务与发行人现有业务、销售渠道、客户 类别不一致,本次股权转让对发行人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潜在不利影响。 (2)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 2021 年度、2022 年度,无锡沃德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3,406.02 1,309.96 营业利润 202.16 -461.70 净利润 185.87 -461.73 总资产 4,424.26 2,937.16 净资产 189.50 -870.85 无锡沃德 2021 年度、2022 年度净利润占公司合并口径分别为-17.62%、3.03%, 其收入、利润规模较小,占发行人合并报表比例较低,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 (3)对发行人债权的影响 因无锡沃德日常经营需要,在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累计为无锡沃 德提供借款本金 1,975.37 万元,该等借款对应的尚未支付利息 254.06 万元,本 息合计 2,229.43 万元。因公司出售了持有该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无锡沃德不再纳 入合并报表,导致该笔借款被动形成对外借款。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还款方案, 无锡沃德将在 5 年内尽快偿还上述借款。约定还款计划与执行情况如下: 年度 还款安排 执行情况 2023 年 还款 120 万元,每季度支付 30 万元 2023 年度已归还 120 万元 2024 年上半年已归还 140 万 2024 年 还款 280 万元,每季度支付 70 万元 元 2025 年 还款 360 万元,每季度支付 90 万元 - 2026 年 还款 600 万元,每季度支付 150 万元 - 还款 600 万元,每季度支付 150 万元, 2027 年 - 年末一次性清偿剩余借款本息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拆借给无锡德创(2023 年 11 月无锡沃德将债 务转移给无锡德创)的借款本金和尚未支付利息余额为 2,022.15 万元(现值口 径),针对该笔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 1,292.63 万元。考虑到 2024 年上半 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已收回 140.00 万元,如剩余款项不能收回,对发行人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 729.52 万元。 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前子公司无锡沃德关联交易的议案》,无锡沃德拟向无锡德创出售其全 部业务、资产和负债,并已签订《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无锡沃德所欠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随之转移至无锡德创承继,由无锡德创按 照原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该债务转移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与无锡沃德、无锡德创、无锡沃德实际控制人 直系亲属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同意无锡德创承接前述无锡沃德所 欠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原无锡沃德少数股东提供 40%担保,变更为无 锡沃德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提供 40%担保。 经核查担保人的家庭资产情况,资产价值能够覆盖 40%债权金额,具备担保 履约能力。 综上,公司出售无锡沃德后形成了债权,后由无锡德创承继该债务,针对该 笔债权,发行人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同时无锡德创能够按照计划如期还款, 且未计提减值部分具有足额担保,因此该债务风险对公司负面影响可控。 (二)结合上市公司对关键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管理有 效性,明确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合规经营,是否存在不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1、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关键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管理情况 及有效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键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管理情况及 有效性如下: (1)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内部审计制度》《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员工手册》,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另外, 发行人成立了综合管理中心,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销售、人力资源、运营、研 发等核心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2)对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聘任,人力资源部门对拟入职员 工进行背景调查,确认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子公司的 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IT 部门人员的聘任由母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关 键管理人员入职时需签署《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声明》。前述人员离职时,需 签署《离职注意事项告知书》,确认其完成工作交接,告知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等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进行关于内部制度、工作流程、合 规经营等内容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和合规意识,要求其在日常工作 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及内控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定期召开会议,由总经理汇报经 营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4)公司监事对关键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定期巡查 各子公司;公司开放全体员工的投诉举报渠道,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追踪,对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将合规经营作为员工考核评估的重点,设立奖惩制度。另外公司使用 ERP 系统,对公司及子公司各层级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于资金、 公章使用等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员工需填写签核权限表进行申请,经各负责人批 准后,方可使用,出现问题时,可依据系统记录快速追责。公司还制定了《印章 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印章的使用、审批和登记。 2、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合规经营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四起行政处罚,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4.其他问题”之“三(二)列表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事项的违 规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并结合涉及处罚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 明确说明前述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符合 发行条件。”上述情形暴露了公司对子公司合法合规性监管欠缺,对消防安全保 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障执行存在欠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积极整改并履行了行 政处罚决定,并加强相关培训和制度宣导,确保内控制度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确 保公司合规经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子公司无锡沃德的三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太仓市人 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判决认定前述员工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 被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认定无锡沃德不构成单位犯罪,该案件 判决不涉及无锡沃德、骏创模具、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沈安居。2024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子公司骏创模具及实际控制人沈安居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本民事诉讼案件系由前述刑事案件衍生;本案已 于 2024 年 8 月 6 日、9 月 2 日、10 月 16 日、10 月 21 日上午及 10 月 21 日下午 举行了听证和开庭程序,案件所有听证和开庭已全部结束,尚待法院判决。针 对前述事件,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深刻检讨和反思,认识到在商业秘密合 法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管控弱点。目前,公司已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加强商 业秘密保护及预防侵犯商业秘密事件发生,并要求新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并 签署员工知识产权保护声明以及保密协议,要求员工特别承诺:(1)本人受聘 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 任何诉讼;(2)不将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带入公司且不在公司使用;(3) 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等,同时采用各种方式开展知识产权合规教育和合规检查。 除了前述的四起行政处罚、前子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之外,发行人报 告期内合规经营。 3、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情形 《注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 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 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四)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公 安机关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各政府部门 开具的证明、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措施有效性。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 2022 年存在 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 17.95 万元,且部分行政处罚涉及安全生产相关违 规。请发行人说明:(1)上市以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 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持续有效。(2)列表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 事项的违规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并结合涉及处罚事项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等,明确说明前述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上 市公司持续符合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部控 制措施是否持续有效 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发行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1)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 任制管理制度》《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设施安 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整改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 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根据相关制度建立了完 整的安全生产内控工作体系,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台帐管理的要求认真 记录台帐。公司制定《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部经理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模具厂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各部门负责人安 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对员工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公司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对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均已 经过教育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前,均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投入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发行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发行人在 生产作业场所设置了安全标志牌、警示牌、防护栏等,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了安 全防护用品。 4)进行安全检查:发行人定期召开例会并组织专业检查组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沟通,解 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公司专门人员对生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 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修保养,确保所有设备都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管理:公司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作业场所进 行职业卫生检测,并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6)加强应急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应急预案,配备了相关 人员和保障设施。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应 急工作小组组成,下设抢险抢修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讯联络组、后 勤保障组。公司定期组织应急管理的培训和演练。 (2)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四起行政处罚,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4.其他问题”之“三(二)列表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事项的违 规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并结合涉及处罚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 明确说明前述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符合 发行条件。”,暴露了公司及子公司对消防安全保障、化学品安全保障执行、建 设项目管理存在欠缺。在公司及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积极整改并履行了行政 处罚决定,并加强相关培训和制度宣导,公司及子公司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 并对消防设施进行抽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规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品各项管理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按规 定程序进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欠缺的部分积极弥补,加强管理,除了前述的 行政处罚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 生产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 违法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贸易、骏创软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证明》:骏创科技、骏 创软件、骏创模具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无重大生产 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出具证明,证明骏创 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软件自发行人上市后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无重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记录。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出具《情况说明》, 无锡沃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美国律师事务所 ButzelLong,P.C.对骏创北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墨西哥律师 事务所 Vega,Guerrero&Asociados 对骏创墨西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骏创北美、 骏创墨西哥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美国律师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对骏创北 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骏创北美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 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对骏创新加坡出具了良好信用证明,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骏创新加坡信用状况正常。 本所律师登陆信用中国、公司所在地政府门户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在上市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上述的行政处罚外,不存在因违 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1)发行人环境保护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发行人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 护内控制度,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环境管理手册》等,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取得了编号为 45544 的《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证书》, 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320500776445728W001W)。 公司前述制度明确了发行人环境保护体系各部门及各职级人员的职责分工, 明确了环保合规手续办理的要求,规范了公司污水、废气、噪声和危废的管理, 明晰了环保内外部检查要求以及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奖惩措施。根据前述制度,发 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 1)在项目开工建设按要求取得环评批复;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 同时”制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并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 2)项目建成后及时按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 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3)项目投入运营后各项目均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信息; 4)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定期编制环 保(守法)执行报告,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 5)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学习演练,提高队伍实 战能力; 6)在日常工作中,公司环保责任人持续关注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组织 对各项目环保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察执法工作,按照项目 属地环保部门要求,执行最新环境保护要求,对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 改和规范。 (2)发行人环境保护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 违法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贸易、骏创软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登陆信用苏州(https://credit.suzhou.gov.cn/)、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官 方 网 站 ( http://sthjj.suzhou.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等网站查询,查阅《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 美国律师事务所 ButzelLong,P.C.、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 对骏创北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墨西哥律师事务所 Vega,Guerrero&Asociados 对 骏创墨西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对骏创新加坡出具的良 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好信用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发行人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1)发行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 机制。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制度》等并全面实施。公司根据业务情况设置了综合管理部、 财务部、研发部、采购部、质量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工明 确、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自发行人上市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 体系,并进行了以下的主要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划分职责权限, 做到合理分工,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对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申请、 审批、执行、记录、监督等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对合理的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2)授权审批控制:公司各项需审批的业务均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和流程,明 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3)会计系统控制:发行人在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和国家其他规定前提下,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相关的具体规定,从制度上完善 和加强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公司,提升财务管控能力,有效保证 了会计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资产保护控制:公司建立了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明确资产使 用和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采取资产登记、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 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5)预算控制:公司通过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 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通 过预算控制的严格执行,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6)运营分析控制: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机制,定期召开运营分析会议, 结合订单、产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采用因素分析、对比分 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 对公司内部各机构和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 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培训、降薪、转岗等的依据。 2、发行人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8 日、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 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 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因此,公司的内部 控制是有效的。由于内部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随着内部控制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发展的需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随之改变,为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 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并使其得到有效执行,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 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中审众环于 2023 年 9 月 8 日、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众环专字(2023)330014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330003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认为: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持续执行。 (二)列表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事项的违规情况、整改 措施及整改效果,并结合涉及处罚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明确说明 前述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符合发行条 件。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时间 处罚文号 主体 处罚部门 违规情况 罚款金额 消控室无人值班,未按 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 2022 年 苏州市吴中 苏吴消行罚决字 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 一 12 月 2 骏创科技 区消防救援 0.2 万元 [2022]第 0455 号 了《江苏省消防条例》 日 大队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号车间东、西侧手动 报警按钮故障,无法启 2022 年 苏州市吴中 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 苏吴消行罚决字 二 12 月 2 骏创科技 区消防救援 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 1.5 万元 [2022]第 0456 号 日 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 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 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 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 2.25 万元 告的行为,违反了《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2022 年 无锡市锡山 (苏锡锡)应急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 三 5 月 31 无锡沃德 区应急管理 罚[2022]14 号 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 日 局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 6.5 万元 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 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 设施、设备的行为,违 6.5 万元 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 2022 年 锡公(荡)行罚 无锡市公安 对于测试用盐酸,未建 四 无锡沃德 1 万元 7月7日 决 字 [2022]1388 局 立落实易制毒化学品 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号 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易 制毒化学品工作人员 进行教育培训,未落实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管 理制度等,违反了《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条 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针对发行人及原子公司无锡沃德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整改措施及效果如下: (1)苏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查询情况说明》, 其上记载:“2022 年 12 月 2 日,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值 班,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我大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结案)。 2022 年 12 月 2 日,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我大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结案)。”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 违法证明),骏创科技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消防安全领域 不存在行政处罚。 苏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出具《查询情况说明》:骏 创科技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实地走访核查,公司消防控制室已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一号车间东、西侧手动报警按钮已及时进行更换,目 前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同时公司已安排消防管理人员定期对上述事项进行抽查 并做好记录,骏创科技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整改措施有效。 (2)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4 月 11 日、2022 年 9 月 28 日分别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苏锡锡)应急复查[2022]107 号、 (苏锡锡)应急复查[2022]146 号、(苏锡锡)应急复查[2022]858 号),经过三 次检查均确认无锡沃德已整改完成,整改措施有效。 (3)对于无锡沃德未建立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易制毒化 学品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落实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等情况,无锡沃 德已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 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学品工作人员进行了教育培训,并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公安 机关。无锡沃德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整改措施有效。 3、前述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行政处罚一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 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设置消防 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骏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被处以 2,000 元罚款,其 处罚结果为同类型处罚范围的较低档标准,且未发生逾期不改正、逾期整顿不合 格的情形,未造成重大危害结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 性障碍。 (2)行政处罚二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对于“消 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骏创科 技上述违法行为被处以 15,000 元罚款,其处罚结果为同类型处罚范围的较低档 标准,且未发生逾期不改正、逾期整顿不合格的情形,未造成重大危害结果,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行政处罚三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行政处罚三中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在投入生产 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本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 项目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情形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 版)》第二 部分第五十三条,对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 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分为三种处罚档次3,三种裁量幅度4。该项目 总投资 1050 万元,适用第二档的处罚档次。该违法行为被处以 2.25 万罚款,属 于第二档处罚裁量结果。 根据江苏安胜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 ASD-2022-0068YBX),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制造在建设过程中,坚持了主体工 程和配套的安全设施施行“三同时”,符合安全验收工作的先决条件。该项目的 验收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合,评价组提出的问题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成, 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制造符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苏 锡锡)应急复查[2022]858 号,其上记载:无锡沃德已提供“汽车零部件制造项 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行政处罚三中的无锡沃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对于“生产、储存、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情形,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 版)》第二 部分第一百九十九条,对于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处罚档 3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 (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 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 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4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次分为三档5,裁量幅度6分为三档。无锡沃德该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档的处罚档次。 该违法行为被处以 6.5 万的罚款,属于第一档处罚裁量结果。 根据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 (苏锡锡)应急复查[2022]146 号,危险化学品已经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3)行政处罚三中无锡沃德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对于“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情 形,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 版)》第二 部分第一百九十七条,对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违 法行为处罚档次分为三档7,裁量幅度8分为三档。无锡沃德该违法行为适用第一 档的处罚档次。该违法行为被处以 6.5 万的罚款,属于第一档处罚裁量结果。 根据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4 月 11 日分别 5 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二档:未将剧毒化学品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三档: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6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改正,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档:责令改正,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一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 1 台(套、种) 的;二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 2 台(套、 种)的;三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 3 台(套、 种)以上的。 8 一档: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改正,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档:责令改正,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苏锡锡)应急复查[2022]107 号、(苏锡锡)应急 复查[2022]146 号),无锡沃德已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4)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No:15899721),无锡 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已收到无锡沃德缴纳的罚款 152,500 元。 5)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 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 准规范如下:“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 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经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罚款缴纳凭证、安全验收评价报 告,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检索信用中国、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度网站等, 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锡)应急罚[2022]14 号)所涉及的三个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理由如下: ①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锡)应急罚 [2022]14 号)未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上述三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均不及较高处罚档次。该行政处罚作出后, 无锡沃德已按期整改完成并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 ③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出具《情况说明》: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我单位未接到无锡沃德发生生产安全死亡 事故的报告。即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 恶劣等情况。 综上,其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行政处罚四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 理制度的”行为,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 销相应的许可证。 无锡沃德该违法行为被处以 10,000 元罚款,处罚结果为同类型处罚范围的 较低档标准,且未发生逾期不改正、逾期整顿不合格的情形,未造成重大危害结 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四、关于独立董事。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已出具说明,拟在 2023 年 11 月之前规范完毕独立董事任职安排。请发行人:(1)说明独立董事任职安排等 规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一)说明独立董事任职安排等规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完成独立董事规范。 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提请董事会审议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相 关制度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选举委员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等。详见公司 2023 年 11 月 13 日披露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112),以及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露的《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5)。 公司聘请了王健鹏先生、施春兰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王健鹏 系会计专业独立董事,2024 年 4 月 10 日,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完成董事换届,上一届独立董事续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七名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比 超过三分之一。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共三名成员,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并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交所自律规则规定的 资格要求: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不超过三家;独立董事在公 司连续任职时间不超过六年;公司亦建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等独立董事工作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并建立或修订了《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制度》《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等制度,公司已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 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等相关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 障和便利,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综上,公司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相关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已经完成相关 调整及规范。 (二)说明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股票于北交所上市,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遵循北京 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切实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职。 2021 年 6 月 25 日、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名吴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叶邦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聘任两名独立董事,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 引第 2 号——独立董事》(股转系统公告〔2021〕780 号)的规定。 2021 年 11 月 1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北证公告〔2021〕14 号)开始施行,其中未明确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人数设置符合该规定。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和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系列公司制度的议案》, 其中包括《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与独立 董事相关的制度。鉴于公司申请在精选层挂牌整体平移至北交所,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2 年 1 月 14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与独立董事相关的制度。 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独立董事任职以来,均如期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 缺席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对差错更正、申请上市、聘请高管、股权激励、关联交易等发表独立 意见,并出具了《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总结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3 年 8 月 1 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该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 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办法规定。 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交所根据上述办法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公司已在规定的时点之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完成相关调 整,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4.其他问题”之“四(一)说明独立董 事任职安排等规范情况”。 公司完成独立董事调整之后至今,上述独立董事均如期出席董事会会议, 不存在缺席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关注 公司经营情况,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并出具了《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总结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符合规范,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劳动用工、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由 于上市公司存在 2020 年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规定的 10%上限的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劳务派 遣、劳务外包等情形,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劳动用工合规性,是否存在劳动用 工违规受到处罚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揭示充分。(2)说明发行人上市以来社 保缴纳是否持续合规,是否仍存在上市公司未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承担所有补缴款项、 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的承诺是否持续有效,是否涵盖上市后仍存在违规情 形的经营期间。 (一)结合报告期各期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情形,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 劳动用工合规性,是否存在劳动用工违规受到处罚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揭示 充分。 1、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情形 (1)劳务派遣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形。 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劳务外包 报告期内,发行人由于订单数量临时突增,临时用工需求量增加,存在将产 品外观检验和包装等辅助性工作委托劳务外包公司完成的情形。 1)劳务外包的人数与金额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日/2022 年度 劳务外包人(人) 0 70 62 用工总人数 697 798 626 劳务外包人数占用工人数 0% 8.77% 9.90% 比例(%) 劳务外包支付金额(元) 1,217,071.86 2,719,322.80 8,299,070.54 用工支付总金额(元) 75,152,244.59 112,083,887.46 83,537,350.05 劳务外包支付金额占用工 1.62% 2.43% 9.93% 支付总金额比例(%) 注 1:劳务外包人数、用工总人数为各期期末在职人数的时点数,其中用工总人数为在册员工人 数加劳务外包人数; 注 2:劳务外包支付金额、用工支付总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金额的发生额,其中用工支付总金额 为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劳务外包人数分别为 62 人、70 人、0 人, 占当期期末用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 9.90%、8.77%、0%,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 包人数占当期总用工人数比例逐年下降。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劳务外包金额分别为 8,299,070.54 元、2,719,322.80 元、1,217,071.86 元,占用工支付总金额比例分 别为 9.93%、2.43%、1.62%,公司总体外包金额占比较低,且呈现下降态势。 2)劳务外包的质量控制 在质量控制方面,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规范劳务外包人员工作: ①发行人编制了《作业指导书》,劳务外包员工均参照《作业指导书》进行 工作,并且发行人对劳务外包员工在岗前和岗中进行了培训,确保劳务外包员工 能够有能力胜任其工作内容; ②为进一步保障产品质量,发行人品保部检验员会对劳务外包员工的工作成 果进行抽检。 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③ 发行人品保部检验员对劳务外包员工的工作成果的抽检结果不符合质量 要求时,发行人将会要求劳务外包公司进行人员替换,并扣除劳务外包公司服务 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均能严格且有效执行以上质量控制措施,不存在因劳务外 包员工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 3)采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原因 ①劳务外包的工作内容 是否涉及核心的工序 岗位 工作内容 生产环节 和技术 线检员 产品外观检验&包装 辅助生产 否 ②采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必要性 由于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订单数量有突增的情况,需要临时额外增加员 工来补充相关岗位空缺,公司将生产工序中需要简单操作且技术含量低的非核心 生产工序委托劳务外包公司完成,主要系辅助性的产品外观检验和包装等标准化 工作,可清晰核算工作量,按照工作成果为基础与劳务外包公司进行结算。劳务 外包公司作为专业的劳务服务机构,有通畅的劳动力供应渠道和充足的劳动力供 应能力,能快速应对发行人非核心岗位用工需求增加的问题。因此,公司采用劳 务外包模式有利于优化生产管理、控制生产成本以及更专注于核心生产环节与产 品质量的管理,具有必要性。 4)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均采用统一模板与苏州路璐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淮安迈 顺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苏州众源合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庆泽人力资源服 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岗位外包合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 主要内容 外包岗位 作业员(辅助性产品外观检验和包装等) 用工风险承担 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 劳务人员管理责任 劳务公司负责组织、聘用人员,并负责外包作业人员的管理 外包项目服务内容 (1)劳务外包公司向发行人提供承包发行人作业员岗位的服务;(2) 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劳务外包公司自行制定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安排外包人员生产活动, 并自行安排项目作业人员到双方约定区域进行生产操作,发行人按双 方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相应的外包费用;(3)劳务外包公司应向发 行人生产现场派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共两名,白班及晚班各一名), 负责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考勤。 (1)指定相关人员作为项目的协调人员,协调包括协助、督促劳务 外包公司完善外包员工的日常管理、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等方面的问 发行人主要权利义 题;(2)每月对项目人员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 务 结果及时提供给劳务外包公司,作为每月结算外包费用的依据;(3) 帮助对项目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 4) 有权利要求劳务外包公司保守生产相关的商业机密。 (1)应保证具有履行合同内容的资质或证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2)自行招聘和管理相应的工作人员,与工作人员签订劳 外包公司主要权利 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工作人员能妥善 义务 完成所承包的制造生产任务,保证完成符合发行人生产需求的工作 量;(3)负责工作人员的住宿及交通通勤,提供外包岗位上所需要 用到的相关工作用品(包括劳保用品)。 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外包合同,合同形式及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劳务外包人员均为 从事辅助性产品外观检验和包装的作业员,无需取得相关专业资质或许可。 5)劳务外包公司的基本情况 ①苏州路璐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名称 苏州路璐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20508MA1MDX6596 代码 成立时间 2015-12-31 法定代表人 王新军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 209 号 C 座 1 楼 112、116 室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 从事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处理、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业务流程设计、 经营范围 生产流程服务、企业生产线工段、企业生产流程和品质检测处理的外包服 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物流企业包装、装配、采购、检测、报关、仓储 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管理的外包服务;普通货物包装、搬运、分拣、装卸服务;企业后勤管理 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各类广告;会务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演出经纪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酒店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建筑劳务分包;房产中介服务、家政 服务、保洁服务、汽车租赁、票务代理、国内货运代理、搬家服务;五金 制品、机电设备、建材、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及设备、劳保用品销售;旅 游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结构 王新军持股 100% 王新军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主要人员 梁秀芝担任监事 是否存在关联 否 关关系 报告期内合作 2022.1.1-2024.6.30 期间 ②淮安迈顺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名称 淮安迈顺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20803MABLXNW617 代码 成立时间 2022-04-26 法定代表人 于飞琳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注册地址 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朱宝路 36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 398 号 6 号楼 303 一般项目:软件外包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生产线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 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动) 股东结构 林大男持股 51%;于飞琳持股 49% 于飞琳担任执行董事; 主要人员 林大男担任监事 是否存在关联 否 关关系 报告期内合作 2022.7.1-2024.6.30 期间 ③苏州众源合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名称 苏州众源合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20506MA1PYG0R1X 代码 成立时间 2017-07-24 法定代表人 汤先全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98 号 701 室 207 号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的管理和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人力搬运装卸服务;物业管理,绿化养护;非营运汽车代驾服务; 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 汤先全持股 100% 汤先全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主要人员 陈梅担任监事 是否存在关联 否 关关系 报告期内合作 2022.1.1-2024.6.30 期间 ④安徽庆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名称 安徽庆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40202MA8NGYKH9T 代码 成立时间 2021-12-10 法定代表人 刘顺通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江城人力资本产业园 13 楼 1307A 室 办公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马大厦 21 楼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 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 务(不含劳务派遣);生产线管理服务;家政服务;洗车服务;小微型客 车租赁经营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装卸搬运;项目策划与公 经营范围 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 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互联 网数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劳 动保护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结构 刘顺通持股 99%;董帅超持股 1% 刘顺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主要人员 董帅超担任监事; 杨虹虹担任财务负责人 是否存在关联 否 关关系 报告期内合作 2022.11.10-2023.12.25 期间 发行人委托的劳务外包单位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经营主体,其具 备实施和履行外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和实施能力,为发行人所提供的 劳务外包服务符合其经营范围。 6)劳务外包用工形式合法合规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5 日出具证明,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出具《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证明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信用中国、公司所 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在地政府门户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具有合法合规性。 (二)说明发行人上市以来社保缴纳是否持续合规,是否仍存在上市公司 未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对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的承诺是否持续 有效,是否涵盖上市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的经营期间。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发行人上市之后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各期末的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时间 员工总人数 项目 实际缴纳人数 应缴纳人数 社会保险 688 688 2024.6.30 697 公积金 675 675 社会保险 691 691 2023.12.31 728 公积金 702 702 社会保险 524 524 2022.12.31 564 公积金 535 535 注:应缴未缴人数是指当期最后一个月应缴未缴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人数。 发行人在册员工总人数与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人数存在差异,产生差 异的原因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申报期后入职次月申报、境外子公司用工、第三 方机构代缴。其中: ①已达退休年龄:该等员工系退休返聘员工,可以不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不 属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 ②申报期后入职次月申报:该等员工因月底入职错过当月申报,发行人于次 月为其办理申报,并进行补缴,属于应缴纳人员,造成该等差异原因为时间性差 异,不属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 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③境外子公司用工:该等员工系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员工,公司按当地政策缴 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属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 ④第三方机构代缴:该等员工系异地聘用员工,要求在其本地缴纳社保和公 积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不属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情 形。 综上,发行人在上市之后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应缴纳而未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情形。 (2)发行人存在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情形 发行人上市以来,存在通过第三方机构苏州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骏创科 技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主要系发行人为满足该等员工异地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的需求。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发行人已不存在由第三方代缴员工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发行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持续合规 发行人上市之后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应缴纳而未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公积金的情形,存在委托第三方为部分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情 形,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发行人已不存在由第三方代缴员工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 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 法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贸易、骏创软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不存在参保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信息。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5 日出具证明,证明骏创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软件在发行人上市之后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无锡市锡山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情况证明》, 证明无锡沃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在锡山区发现有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该局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 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处理的不良记录。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证明,证明骏创贸易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该局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理处 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2023 年 9 月 18 日、2024 年 2 月 20 日、2024 年 2 月 28 日分别出具证明,证明截至证明开具之日,骏创 科技、骏创模具、骏创软件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2024 年 2 月 29 日出具证明,证明骏创贸易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园 区内未被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 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出具《证明函》,证明无锡沃德自 2019 年 7 月 18 日至证 明出具之日没有因违反公积金法规而受到中心追缴、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情形。 美国律师事务所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对骏创北 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骏创北美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对骏创新加坡出具了良好信用证明,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骏创新加坡信用状况正常。 美国律师事务所 Butzel Long, P.C.对骏创北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墨西哥律 师事务所 Vega, Guerrero & Asociados 对骏创墨西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骏创北 美、骏创墨西哥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陆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以及百度搜索引擎(https://www.baidu.com/) 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上市之后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 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市以来社保、公积金缴纳持续合规,不存在未来被要求 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事宜的承诺持续有 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安居、李祥平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出具《关于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一、若公司或子公司因任何社会 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到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 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 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 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公司或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 关费用;以保证公司或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二、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子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员工按期足额缴交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上市后积极对社保、公积金缴纳进行规范,依法为全部应缴纳员工按 期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若上市后公司或子公司因任何社会保障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情况受到追溯,实际控制人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 支出。 六、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一系列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查阅发行人与王明根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23)第 10158 号)、《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 了解股权转让情况,分析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和定价公允性。 2、查阅无锡沃德报告期内的营业执照、发行人 2021-2023 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与无锡沃德签署的还款协议、无锡沃德/无锡德创还款凭 证、无锡德创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了解无锡沃德报告期内业务 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经营情况、无锡沃德的还款计划、目前还款情况、该笔债权的担保情况,分析 股权转让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不利影响。 3、查阅公司例会记录,公章管理制度、子公司经营计划会议记录,员工保 密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竞业限制条款、离职注意事项报告书等,了解发行人对 关键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管理执行情况,分析其管理措施的有 效性。 4、查阅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公安机关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各政府部 门开具的证明、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具的证明、苏州仲裁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情况, 分析发行人是否持续合规经营,是否存在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5、查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管理台账、教育培训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应急预案、《ISO14001:2015 环境 管理体系证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检测报告、三会文件、组织结构图、 各部门职责说明书、《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3300034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3)3300145 号)、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境外法律意见书等,并经本所律师登陆网站查询,了解发行人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公司治理方面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上市以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措施 是否持续有效。 6、查阅发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的罚款缴纳凭证、复查整改意见 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江苏省消防条例(2010 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江苏省安全生产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 细则(2021 版)》等,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行政处罚 事项的违规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分析前述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符合发行条件。 7、查阅发行人与本次增选独立董事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本次新 增独立董事出具的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发行人修订或建立后的《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细则》《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制度,了解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安排等规范情况。 8、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23 年度 述职报告》,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分析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9、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对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访谈、发 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外包的员工清单、 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的凭证、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 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劳务外包公司基本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本 所律师登陆信用中国、公司所在地政府门户等网站检索,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各期 劳动用工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动用工合规性,是否存在劳动用工违规受 到处罚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揭示充分。 10、查阅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支付凭证、对公司人力资源 负责人进行访谈、发行人与代缴社保公积金机构签订的合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陆 信用中国、公司所在地政府门户等网站检索,了解发行人上市以来社保、公积金 缴纳情况,分析发行人上市以来社保缴纳是否持续合规,是否仍存在上市公司未 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对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的承诺是否持续有效, 是否涵盖上市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的经营期间。 (二)核查结论 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转让所持无锡沃德股权具有合规性,转让定价具有 公允性,潜在不利影响可控。 2、发行人对关键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管理有效,除了披 露的行政处罚、前子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合规经营, 不存在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 形。 3、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措 施持续有效。 4、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期后存在行政处罚事项,已经及时有效整改,前述处 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符合发行条件。 5、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等规章制度,规范完毕独立董事任职安排。 6、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7、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务外包情形,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发行人报告 期内劳动用工具有合规性,不存在劳动用工违规受到处罚的风险;发行人上市以 来社保、公积金缴纳持续合规,不存在未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 纳金及其他支出的承诺持续有效,涵盖上市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的经营期间。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9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 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除上述问题之外,公司存在如下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事项: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墨西哥孙公司合作方及其负责人发起仲裁,具体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要求与规定进行审慎核查,除上述 情况之外,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 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黄夏敏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陈茜 年 月 日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