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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惠同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28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4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麓谷分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吴晓春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董事长王雷先生委托吴晓春董事主持本次会议,并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其
他董事均表示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886,6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19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0 人,董事张冶因出差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产 350 吨金属纤维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
   方式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
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42,886,532.00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8%;反对股数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以“招拍挂”方式竞拍位于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银城
大道以东、川潭路以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年产 350 吨金属纤
维项目”的建设。该建设用地面积约 36666.67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土地管理
部门实测为准),总金额预计 1,000 万元,最终金额以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
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披露的《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42,886,532.00 股 , 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8%;反对股数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票              票 比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比例
                                                      数              数 例
(一)    《关于变更“年产    1,270,000 99.9921% 100 0.0079%           0   0%
          350 吨金属纤维项
         目”实施地点及实施
            方式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律师姓名:刘中明、傅怡堃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