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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秉扬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20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9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产业园区内秉扬科技公司一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樊荣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5,129,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66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樊书岑因工作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4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910,46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39%;
反对股数 4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61%;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股东樊荣、桑红梅、樊书岑、樊春、桑雨回避表决,合计 123,176,84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4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5,087,3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
反对股数 4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表决,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4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5,087,3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
反对股数 4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表决,无需回避表决。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回
          购注销
          部分限
 (一)            564,462    93.0592%    42,100     6.9408%     0          0%
          制性股
          票方案
          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舒明杰、陈珏
(三)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