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瑞星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12-16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1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递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
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
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
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策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
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等;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收购或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等相关档案。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
书面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和报送工作,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
其负责人、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交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
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全国股
转公司、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
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交所或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
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
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呼“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