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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派特尔: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11-14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市派特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3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珠海
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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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 288 号国际科技大厦 A301
           电话:0756-2313399    网址:www.winteam500.com/yingkaibang     邮编:5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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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珠海
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珠
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8.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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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11:00 在广东省珠海市
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创业中路 8 号派特尔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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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宇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
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50704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632%。参与网
络投票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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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
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结合
      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
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070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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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
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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