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宏裕包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8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4-007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人员候选人聘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对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自己独立
的意见。若因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相关
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二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其任职结束后仍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 7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取权。
第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内的事
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
民币以内;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四)单个项目(含生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的 10%以内, 且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
(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以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金额 20%
(含 20%)以上的,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内;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内,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300 万
元(含 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3000 万元人民币(含 3000 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不含 0.5%)-5%(含 5%)以内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
批;
公司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可以批准(提供担保除外)。但董
事长为关联人的,该交易须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各项规定。已经按照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九)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除外)事项,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事项的,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
计算其价值)
1.单项或者累计捐赠金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
赠并累计计算。
2.单项或者累计捐赠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1%
以上,且捐赠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捐赠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长可以批准。但董事长为关联人的,
该捐赠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超过前款规定的任一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十二)在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就《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授与董事会代
为行使。
(十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
审批有关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三)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且有偿债能力
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五)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七)公司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披露义务。
(十)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及时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关于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
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
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作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经办机构。董事会
设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二)在董事长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调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的工
作;
(三)负责起草董事会有关文件及函件;
(四)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公司与证券主管机关、中介机构的对外联络;
(五)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筹备工作,收集需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各
类议案及会议记录工作;
(六)负责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
(七)负责拟订公司分红派息、增资配股等方案,并办理实施分红派息、增
资配股等具体事宜;
(八)参与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管理公司股权、证券等有关文件档案及董事会有关资料;
(十)负责办理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经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审查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门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
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知情权
的前提下,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三日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
受本条款限制。
第三十七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四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电子邮
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
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
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投票表
决。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的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
子邮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程》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