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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宏裕包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06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天元 TIANYUN         HUBEI         RUITONG           TIANYUAN             LAW       FIRM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851 号


致: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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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形成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公
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与召集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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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 12 月 4 日15:00—2024 年 12 月 5 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邹华蓉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主持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
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
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
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                  837174                   宏裕包材            2024 年 11 月 29 日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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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当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非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
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以信函、传真及上门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 9:00-15: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会议登记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六)参加会议股东身份认证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认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于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与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认
证。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认证
       登记在册的股东均为公司合法股东。可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
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
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
提交投票意见。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
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
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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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
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
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 4008058058 了解更多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会议股东身份认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七)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会议议案涉及的有关事项
     1.特别决议议案:无
     2.累积投票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7,94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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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董事会聘请的会议鉴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监事在内的 4 名监票人以
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出席人
员与会议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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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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