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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智新电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9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 A 栋 43/45 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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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智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葛言、郭琳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

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无遗漏、虚假、隐瞒和误导之处,

其中文件和材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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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潍

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司在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赵庆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7 日 15:00—2024 年 9 月 18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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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股权登记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
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
权利)。

     经核查,出席及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38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或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38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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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6,38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票

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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