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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智新电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2024-10-28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81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
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议案》。
    2、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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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魏学军、张松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上海锦天城(青
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72)、《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表决权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
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等相关公告。
    4、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网、公司官网及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和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
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
和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
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3)和《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4-074)。
    5、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4-077)。
    6、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
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上会议均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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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授予权益。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 844,373 股
    3、授予人数:43 人

                                     3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48 个月。
        (2)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                         解限售期间                     解限售
       安排                                                         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40%
     解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30%
     解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30%
     解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回购并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解除
    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   2024 年     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
    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6,665 万元;
                                        4
第二个解除限       2025 年      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之一:
    售期                        (1)2024-2025年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99,417万元;
                                (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       2026 年      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之一:
    售期                        (1)2024-2026年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158,256万元;
                                (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45%;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
    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对应的
    考核年度相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
    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照关系如下
    表所示:
     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
    票数量=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
    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其它本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对其的股权激励,其已获授
    予但尚未解锁的激励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
                                       票数量(股)          予限制性股票总        划草案公告
                                                               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
                                                                                     的比例
    赵庆福               董事长             52,687                 6.24%             0.05%
    李良伟         董事、总经理             52,686                 6.24%             0.05%
    孙绍斌       董事、副总经理             30,000                 3.55%             0.03%
      李刚             副总经理             30,000                 3.55%             0.03%
    赵庆国           财务负责人             30,000                 3.55%             0.03%
                                                 5
 赵鑫          董事会秘书            30,000               3.55%             0.03%
         核心员工37人               619,000              73.31%             0.58%
             合计                   844,373             100.00%             0.80%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庆福、李
良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丽芹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
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
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保留两位
小数。

    9、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
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庆福、李良伟,
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赵丽芹。赵庆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李良伟先
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
决策、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赵丽芹为公司资材部副经理,在公
司生产经营中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责,将以上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
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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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对象的情形。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
    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为授予日,以 4.22 元/股为授
    予价格,向 43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844,373 股。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经测算,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计摊销的总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票数量(万股)     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4.4373            834.24             135.56         458.83          177.28           62.5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及对可行使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7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智新电子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
序,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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