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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信永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04-22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4-028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
    (三)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后更换的监事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监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
制订薪酬标准与方案,并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审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审查考核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
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具体职
能部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2、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
核办法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由
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水;
    (三)监事
    1、外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监事薪酬或津贴;
    2、在公司兼任职务的内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
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
    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一年度的薪酬继续适用上年
度标准而无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相关薪酬标准与
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
分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核结果定期发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和(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附则

    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公司原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之制度、
办法、条例等相关规章自动失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