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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明阳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05-20  

证券代码:837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传票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丁.约瑟夫.斯托尔兹、马库斯.丹尼
尔.盖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文平、王晓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长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慧敏、宋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调
查员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明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闫宇、马志锋、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
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0 月,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诉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科技”或“公司”)生产、销售
的自润滑轴承中部分型号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其拥有的“免维护的滑动轴
承”(专利号为 ZL200780053013.3)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的任何滑动轴承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
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翻译费、
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 1,500 万元。
    圣戈班主张的侵权产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金属背衬粘接复合轴承
MYB201、MYB202”。
    明阳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书》,并于 2020 年 12 月获得受理。2021 年 7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圣戈班拥
有的“免维护的滑动轴承”专利(专利号为 ZL200780053013.3)所述技术方案
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规定,并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
查决定书(第 50661 号)》,宣告圣戈班拥有的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圣戈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京 73 行初 832 号),请求
法院判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 5066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重
新做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该行政诉讼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开庭,公司作为
第三人,当庭未作出判决。截至 2024 年 12 月 29 日,该案已判决,公司已收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该案二审已判决,公司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的上诉,维
持原判:宣告圣戈班拥有的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圣戈班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被告国家
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六)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人明阳科技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知行终 212 号行政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
理费 100 元,由圣戈班性能塑料帕姆普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第三人明阳科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同,并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作为第三人明阳科技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
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终 212 号行政判决书。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