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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方大新材: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2024-05-21  

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6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关于 2022 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 年激
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除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 D、4 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要回购注销外,其余 58 名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
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披露《2022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8,36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0 元人民币现金。上述权益分
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 3.2 元/股调整为 3.08 元/股。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9,00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 元人民币现金。如股权登记
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
总额。根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回购注销行为在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08 元/股;若回购注销
行为在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完成,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83 元/股。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主动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2,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根据公司 2023 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结果,首次授予中 7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果为 B,5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C,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D,根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为 B、C、D 时个人当年实际
可解除限售数量分别为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限售数量的 90%、80%、0%,首次授予
中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84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将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对上述人员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292,840 股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有效。上述回购注
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2,840 股限制性股票。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