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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硅烷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4-03-20  

证券代码:838402           证券简称:硅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2024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
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
披露,同时将承诺文件向北交所报备。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
得无故变更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
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
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者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
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
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
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
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义务。
    上述承诺变更/豁免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
表决。承诺变更/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
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
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
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
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
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
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
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
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3月20日